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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臺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 要提供“工資條”

2008-3-18
 
日前,(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省有關部門昨日向記者表示,盡管我省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起步較早,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為此,該辦法從就業(yè)服務、工資和保險、監(jiān)督與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他們的權益進行更有力的保障。據悉,該辦法將在近期頒布實施。

  
發(fā)工資同時要提供“工資條”

    能不能按時足額拿到工資,是農民工最關心的問題。該辦法規(guī)定了工資支付期限,明確除了實行小時、日、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一個月開一次當月的工資,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應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并要同時提供“工資條”。而為了遏制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辦法還在規(guī)定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基礎上,授權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保證金

    該辦法還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其中第一點就是要求用人單位規(guī)范使用農民工,不得違規(guī)向農民工收取或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農民工個人證件。一般不得延長他們的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他們工作的,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大病醫(yī)保由單位出錢交保費

    看病和養(yǎng)老是當前困擾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兩大難題。為此,該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為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職工醫(yī)保。其中,參加統(tǒng)賬結合基本醫(yī)療保險的,醫(yī)保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guī)定分別繳納;參加大病醫(yī)保或住院醫(yī)保的,醫(yī)保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對于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的農民工,由派遣組織和農民工按該組織所在地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保費。

    不得向農民工子女收借讀費

    針對農民工子女上學難、上學貴的突出問題,該辦法規(guī)定對于跟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應由農民工就業(yè)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安排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子女到當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收取借讀費等其他費用。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guī)定以外的費用。(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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