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結賬后發現消費明細上有6元餐位費,經詢問方知是一塊五一套的消毒餐具費,安先生認為飯店侵犯知情權,故將北京市大食客飲食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該6元餐位費,并賠償通訊費、交通費共計30元。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大食客飲食公司未向消費者進行主動提示,故判決支持了安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并就一塊五餐具費向飲食業協會發司法建議。
今年4月11日中午,安先生及其朋友等4人至大食客亞運村店就餐,消費金額193元,其中含餐位費6元。該餐位費是安先生等人就餐使用的消毒餐具費用,單價為1.5元。
安先生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大食客飲食公司應免費提供洗凈、消毒的餐具,該費用應由大食客飲食公司自行承擔,無權向其收取。另外,大食客飲食公司就該消毒餐具收費問題未事先告知,侵犯了其知情權。故要求退還消毒餐具費6元,并賠償通訊費20元、交通費10元。
大食客飲食公司辯稱,我公司雖未主動向安先生進行提示,但所提供的消毒餐具包裝上已經注明有償使用,每套1.5元,原告未向我公司提出詢問即使用了該收費餐具,應認為其同意收費。故我公司并未侵犯安先生的知情權。爭議發生是因為當時安先生并沒有找到我公司負責人進行協商,服務員無法解決問題。現我公司同意退還安先生消毒餐具費6元及賠償其通訊費20元、交通費10元。
庭審中,大食客飲食公司提交了其供原告使用的消毒餐具一套,該餐具為透明塑料膜包裝,塑料膜包裝正面印有“溫馨提示:本消毒餐具 有償使用”字樣,字體較細小,另印有“每套:1.5元”字樣,字體稍大。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大食客飲食公司作為餐飲服務的提供方,應當就其向顧客提供的各項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進行明示并征得顧客同意。而大食客飲食公司就收取消毒餐具費一節并未向安先生進行主動提示,而僅采取在餐具外包裝上印制收費信息的被動方式進行提示,相關信息的字體又較小,此種方式不足以確保安先生對該收費行為產生認知。故法院認定大食客飲食公司與安先生間未就收取消毒餐具費一節達成合意,被告收取原告費用無合同依據,應予返還。
司法建議: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餐飲企業收取消毒餐具費無明文規定。實踐中餐飲企業收取消毒餐具費的現象較為普遍,但缺少統一的行業標準,通常僅在消毒餐具外包裝上印制相關收費信息,并不對顧客進行主動提示并征求其意見,待顧客實際使用后即向顧客收取費用。
朝陽法院認為,餐飲企業負有向顧客提供清潔餐具的法定義務,如其在提供消毒餐具時需要收費,應當就此與顧客單獨達成合意,即進行明確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現行餐飲企業實踐中的做法容易引發與顧客之間的糾紛。
為預防類似糾紛的再次發生,推動餐飲業的規范運行,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案件宣判后,朝陽法院向北京市飲食行業協會發送了司法建議:一、對實踐中各餐飲企業收取消毒餐具費的現狀進行調查研究,并視調查研究結果對餐飲企業收取消毒餐具費的行為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二、研究并采取措施引導所屬會員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積極、充分、有效地履行告知義務,確保顧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