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中關村廣場店購物過程中,因與收銀員發(fā)生口角,雙方互相廝打,導致左手中指骨折,王女士將家樂福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索賠。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女士訴稱,2007年9月25日,原告在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中關村廣場店購物,付完款后收銀員楊某對原告進行無理糾纏,并用購物筐將原告打傷,造成原告左手中指骨折。經海淀公安分局法醫(yī)臨床檢驗,確認原告左手中指中節(jié)基底部撕脫骨折,損傷不低于輕微傷。目前,雖然原告已經康復,但卻因此落下了殘疾,給原告和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6.5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庭審中,王女士提出傷殘等級鑒定。
被告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辯稱,當時王女士購買完商品后沒有結賬就走出收銀線打算到其它柜臺結賬,于是,原告公司收銀員楊某對其進行詢問。王女士在其它收銀臺結帳后又回到楊某柜臺,就其詢問再次發(fā)生爭執(zhí),王女士拿起一個購物筐砸向楊某,雙方撕扯過程中,王女士不幸受傷。當即,原告公司派人陪同王女士到海淀醫(yī)院進行治療,為其支付交通費、醫(yī)療費、鑒定費共計1715.36元,現原告公司同意賠償王女士相應損失。請法院核實相關費用,原告公司愿意負擔全部費用的一半,但不同意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