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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顏去痘配合不積極 顧客店方五五分責

2009-11-10
 
王女士在美容去痘過程中因未積極配合,致使未達到雙方約定的效果,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顧客和美顏館各承擔50%的責任。

    原告王女士于2008年5月在被告李某所經營的洛陽市澗西區某SPA美顏館購買美容產品一套,價值488元。后雙方協商,由原告在該店做面部痘痘處理,2008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書寫收條一張,載明:“今收到王女士現金1680元,用于治療臉上痘痘,叁個月不能治愈退還全部款項,包括痘印”,并加蓋了有某SPA美顏館的印章。原告在治療初期確有好轉,后原告在治療過程中有中斷治療的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經協商一致簽訂的協議,事實形成了服務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本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告應在承諾的期限內治愈原告面部痘痘,在治療過程中雖然效果明顯,但沒有達到所承諾的治療效果,存在過錯。原告在被告約定的期限內,未能積極配合按時治療,同樣存在過錯。因此,對1680元的治療費應各自承擔50%。對原告主張退還488元的護理產品的請求,因該產品不屬于去痘專用產品,且原告已經使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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