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西服面料成分標注與實際不符,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將BHG(北京)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稱被告BHG公司)、上海佛羅倫思服飾有限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該產品的銷售者和生產者共同雙倍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然而,商家卻表示,該服裝是符合當時國家標準的,不同意消費者按新標準起訴賠償。據悉,本案將于10月15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劉女士訴稱,今年6月13日,其在BHG公司購買了八套佛羅倫思公司生產的“PLAYBOY”品牌西服,消費共計9850元。該西服標簽注明面料為“純毛”,但經檢驗均為“毛滌混紡”,故其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購衣款19700元、賠償誤工費1000元、賠償交通費500元及檢驗費600元。
二被告辯稱,原告所述購買服裝的情況屬實。該西服標注確為“純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紡織行業標準FZ/T 01053-1998》的規定,“精梳產品:羊毛纖維含量為95%及以上,其余加固纖維為錦綸、滌綸時,可標記為純毛”。 該服裝在2006年生產,符合當時的國家標準,可以標注為“純毛”, 而劉女士所述新的國家標準在2007年才開始實施。另外,商家是采取“清理庫存、降價處理”的方式,按照遠遠低于原價的價格出售,故不同意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