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裴某返還原告余某押金1000元。
原告余某與被告裴某丈夫是安徽老鄉。被告裴某夫妻以個人名義承包南昌鐵路局贛州車務段南昌至定南火車上的百貨銷售業務,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具體是由被告夫婦負責進貨并對貨物定價,雇請業務員從被告處領取貨物在南昌至定南的火車上進行銷售,業務員將銷售貨款的70%交給被告,剩下的30%為業務員的勞動報酬。
被告裴某為履行與南昌鐵路局贛州車務段的承包合同,加強對業務員的管理,要求業務員在工作中嚴格遵守路風,即鐵路上的規章制度,不準與鐵路上的工作人員、乘客吵嘴打架,不準隨意跨越鐵軌等等。
2008年初,被告裴某雇請原告余某等業務員為其銷售貨物,2009年4月3日,被告裴某收取原告余某路風保證金和貨物保證金各500元,被告裴某向原告余某出具一份收款收據,被告裴某還在該收款收據上注明“所有鐵路證件退回,方可退押金”。
2009年5月31日,原告余某和同是業務員的被告裴某之弟在7215次(吉安至定南)的列車上因為查私貨引起糾紛,發生爭執,被值勤民警發現并制止,當天贛州鐵路公安處吉安車站公安派出所召集雙方調解,并達成治安調解協議書,協議主要內容為裴某之弟在此事件中負全部責任,并當面向余某賠禮道歉;裴某之弟自愿賠償余某醫藥費、誤工費等一切費用1500元。
事發后,原告余某就沒有再在被告裴某處工作,雙方實際終止了雇傭關系。此后,原告余某多次找被告裴某要求退還所交的1000元押金未果,原告余某還曾向鐵路派出所要求解決,被告裴某認為原告發生了違反路風事件,對被告產生了負面影響,并造成了被告經濟損失,堅持不同意退還這1000元。無奈之下,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裴某雇請原告余某為其銷售貨物,雙方形成的雇傭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裴某在雙方雇傭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收取路風保證金和貨物保證金各500元,事實清楚,雙方均無異議,這1000元實質上就是一種押金性質,被告裴某在收款收據上也已注明是押金。被告裴某向原告收取押金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現雙方終止雇傭關系,原告余某要求被告裴某退還1000元押金,合理合法,應予支持。被告裴某提出原告違反規定,私自帶貨銷售,雙方終止雇傭關系后原告尚有部分貨物未歸還被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還提出原告與人發生爭執打架,違反了鐵路上的路風,事發后原告還到處去吵鬧,原告的行為給被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等辯解意見,也與事實不符,被告亦未進一步舉證,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均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