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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間被開除 因公負傷仍獲賠

2009-11-9
 
一職工因公負傷,后因犯罪被單位開除,還能否享受工傷待遇呢?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萬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8萬元,兩項合計4.2萬元,并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履行完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來,陳某是江西萍鄉供電公司職工。二十多年前,陳某因公負傷,經診斷為肝破裂、肋骨骨折。1987年,經當時的供電公司醫務勞動鑒定會認定為重傷工傷致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1989年,萍鄉市勞動局作出認可證認定陳某為工傷。出院后,陳某繼續在單位上班,享受普通公費醫療待遇。2001年,陳某因挪用公款被判刑六年,在服刑期間,單位作出了開除其公職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陳某得知后,向供電公司要求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和給予工傷待遇。供電公司只是書面答復,但一直未為陳某做勞動能力鑒定和支付工傷待遇。2008年,陳某向萍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未予受理。陳某遂向萍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被認定傷殘等級為九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被判刑后,其與被告江西萍鄉供電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自行解除,但因陳某是在供電公司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其仍有享受工傷待遇的權利。供電公司應依法發給傷殘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關于工資標準,因原告現無固定工作,故可參照江西省2008年度統計數據職工月平均工資1750元/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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