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是北京某衛生院臨時工,在該院連續工作了11年,后衛生院解聘編外人員,魏某不服將衛生院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魏某連續工作已滿10年為由,終審判令衛生院與魏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衛生院支付魏某從勞動合同期滿之次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雙倍工資。
1996年9月,魏某到北京某衛生院工作, 1997年1月1日,魏某與衛生院簽訂聘用臨時工合同書,衛生院聘用魏某在護士站工作,屬于臨時工性質,不享受本院職工待遇,合同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后,魏某繼續在衛生院工作。2007年5月1日,雙方簽訂臨時工聘用合同書,合同約定魏某同意根據衛生院工作需要,擔任護理崗位工作,工資按《鎮中心衛生院臨時工勞資管理辦法》發放,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2007年12月22日,魏某收到衛生院的關于編外人員解聘通知,之后沒有上班。2008年1月18日,魏某曾向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衛生院支付產假工資、報銷學費、補交社會保險等。申訴期間即2008年4月1日,衛生院向魏某發出同意其回院上班的通知。2008年4月6日,魏某收到通知后于2008年4月8日回單位報到上班。
2008年9月,魏某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衛生院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衛生院支付2008年4月8日至今未實行同工同酬的工資差額部分4200元,支付2008年5月8日至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金10897元。2008年12月15日,仲裁委裁決衛生院與魏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駁回魏某其他申訴請求。魏某不同意該裁決,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魏某在衛生院連續工作已滿十年,其提出與衛生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衛生院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衛生院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與魏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次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止支付魏某雙倍工資。但是魏某與所在單位的其他職工不屬于同一工種,請求同工同酬的要求沒有被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