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要求法院執行企業拖欠的加倍工資款;企業持與員工簽訂的《協議書》,要求法院不支持賠付一倍工資款。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債權糾紛案,企業與員工互為原被告。最后法院判決企業敗訴,其與員工簽訂的《協議書》被撤銷。
阿華(化名)曾是某電機公司的員工。2008年雙方發生勞動爭議,阿華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認定公司須向阿華支付2008年2月—5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1萬元。裁決書生效后,阿華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依法扣劃原告銀行存款10050元(含50元執行費)。
但電機公司卻持一份2008年10月22日與阿華簽訂的 《協議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協議書》有效,公司無須支付一倍工資1萬元。協議約定:阿華自愿放棄一切請求和仲裁結果,同時保證:以后不再因此爭議問題對公司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對此事件的處理方式進行保密、不對外宣言。
阿華稱,該《協議書》并非自己所簽。事情的經過是,2008年10月13日,阿華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傷及顱腦及身體各部分,需評殘。同月22日,公司的一名員工到醫院找阿華。當時阿華意識不清,妻子阿梅在陪護。該員工對阿梅說,勞動仲裁委的裁決結果是阿華全部敗訴,但如果阿華愿與公司簽訂《協議書》并信守承諾,公司愿支付包括仲裁裁決的1萬元在內的全部工資,以解燃眉之急。阿梅本身文化不高,不理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只想到急需錢治療,就在《協議書》上代簽了名字,并拿起阿華的手按了手印。
阿華出院后,在申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需原單位出具工作及收入情況,公司拒絕出具。他就向勞動仲裁委詢問結果,才發現該案的裁決結果是支持自己的訴求。他卻一直未收到《裁決書》,后查得知是原公司保安代其收了《裁決書》。阿華取得裁決書后,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而公司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阿華車禍受傷,受傷部位是顱腦,其意識模糊,且阿華的簽名是其妻代簽,公司無法證實阿華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