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人員的自律性組織,根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是常設性仲裁機構,一般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1/3。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 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② 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③ 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 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⑤ 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便于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2、 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后,并不直接仲裁案件,而是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權。
仲裁庭的組織形式分為合議制和獨任制兩種。合議制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其中1名為首席仲裁員,負責主持案件的仲裁,獨任制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三) 仲裁的基本制度
1、 或裁或審制度
該制度體現了對當事人選擇爭議解決途徑的權利的尊重,其含義是:
①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
② 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議雖然排除了法院對爭議的管轄權,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院對受理的已有仲裁協議的爭議擁有管轄權,這些情況是:
A、仲裁協議無效或失效的;
B、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應訴,進行了實質性答辯,并未就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的,可視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法院可對案件繼續審理。
2、 一裁終局制度
其基本含義是,裁決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復議。當事人對裁決應當自動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當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情形時,可依法向法院申請審查核實,予以裁定撤銷。這是對一裁終局制度的一項補救措施。
(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機構,它是中國唯一受理國際經濟貿易爭議的仲裁機構,該機構設在北京,并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上海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