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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碰瓷”者

2009-11-9
 
 2009年11月5日,經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專找外地車“碰瓷”的被告人僧銳、羅亨喜、王拴成、趙福平、張超被法院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3年半至10個月不等的刑罰。據悉,這是鄭州市檢察部門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責任。  

  2009年3月5日晚上9點半左右,山西人閆某開貨車從連霍高速惠濟站下站問路時,突然附近的江山路北邊來了一輛黑色轎車,停在連霍高速惠濟站下路口中間。閆某問清路后開車向南行駛,這輛轎車駛到閆某車前占著道不讓超車。此時,前方有輛三輪車停在路上修車,閆某被迫將車開到實線對面逆行。突然,迎面過來一輛轎車,在離貨車兩三米遠的地方向貨車打了一下方向,撞到了貨車。此時,黑色轎車加速開走了。后經交警認定,逆行的閆某負事故全責。當閆某準備賠償車主4000元修車費時,交警認為此起事故存在疑點,就將案件移交至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刑偵隊處理。經偵查,這是一起5人聯合“碰瓷”的刑事案件。

  鄭州市惠濟區檢察院經審查查明,被告人僧銳、羅亨喜、王拴成、趙福平、張超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經預謀,由王拴成和趙福平在路邊制造三輪車出事故的假象,再由僧銳駕駛黑色轎車負責將被害人駕駛的汽車擠向左行車道,羅亨喜和張超駕駛另外一輛轎車負責故意撞上逆行的汽車,從而制造交通事故。于是就出現了上述的一幕。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5名被告人為非法獲利,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會發生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情況下,仍在夜間使用機動車制造交通事故,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據此提起公訴。

  據介紹,在以往的案例中,“碰瓷”行為多被定性為敲詐勒索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但這起案件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敲詐勒索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最高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較重,最少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張建成說,“碰瓷”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符合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但采用“加速、急剎車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駕駛的車輛”的危險手段進行犯罪,其主觀上應當認識到危險性,仍放任該行為的發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按照我國刑法相關理論,司法機關應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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