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三姐妹”碎尸案進行終審宣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蘭新誠的上訴,維持原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09年7月3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蘭新誠和被害人家屬分別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2月,上訴人蘭新誠預謀強奸居住在其對面南寧市嘉州華都小區703號房的覃某,分別購買和準備了羊角錘、催淚噴霧劑等工具伺機作案。同月10日20時許,被害人覃某、覃某平回到703號房后,蘭新誠到一樓電表箱拉下703號房電閘,趁覃某下樓查看之機,潛入703號房內對覃某平噴射催淚噴霧劑遭到反抗,便持刀捅傷覃某平捆綁后推至衛生間。后來其又用同樣的方法將合閘上樓的覃某捅傷拉至廚房。
21時許,蘭新誠又將來到703號房的覃某梅持刀捆綁挾持至衛生間。因唯恐罪行敗露,蘭新誠將三姐妹全部殺害,并移尸到自己居住的709號房肢解覃氏三姐妹拋尸至南寧市一山上。4月25日,蘭新誠被抓獲歸案。
廣西高院根據蘭新誠案件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對于其辯護人提出的自首情節和懷疑其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被害人家屬提出的增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賠償項目和數額不予采納,支持一審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家屬喪葬費、誤工費共計人民幣41484元。
廣西高院認為,蘭新誠犯罪動機特別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蘭新誠犯罪的主觀惡性及所犯罪行均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訴訟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賠償的項目及數額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