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招搖撞騙案件,30年間“六進六出”的被告人朱盤芳犯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朱盤芳在招搖撞騙方面可是個“泰斗”級人物了:1979年2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82年11月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1991年9月因犯盜竊罪、慣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2002年12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006年9月29日因招搖撞騙被行政拘留10天;2007年4月27日因犯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經(jīng)減刑于2009年5月17日釋放。
2009年6月底,朱盤芳通過他人介紹認識吳某某,對吳某某謊稱其是無錫市公安局的副局長。期間,朱盤芳購得假冒的警服式短袖襯衫1件、警號牌1枚、警官證1本,穿著警服在身,騙取了吳某某的信任。隨后,朱盤芳謊稱可以幫吳某某聯(lián)系探監(jiān)看望侄兒、償還債務等事,先后與吳某某發(fā)生了2次性關系。
同年7月3日,朱盤芳對其入住的賓館總臺服務員謊稱是無錫市公安局的副局長,下來暗訪。服務員隨即將其引見給旅館老板謝某某。朱盤芳對謝某某謊稱可以將謝的女兒安排到無錫市某區(qū)檢察院工作。隨后以送禮為借口,從謝某某騙得4000元。
當天下午4時,得手后的朱盤芳穿著假冒的警服來到了無錫火車站附近,搭識保潔員吳某某后,謊稱自己是市公安局民警,等吳下班后請吳吃夜宵,并將假冒警官證外殼出示給吳看,騙取了吳的信任。后朱盤芳在吳家樓下,趁吳上樓換衣服之機,將其電動自行車駛走,價值1633元,該車尾箱內(nèi)有拎包1只,內(nèi)有現(xiàn)金50余元、手機1部等物。
濱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盤芳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人民警察進行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且其歷史上曾因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受過刑事處罰,屬情節(jié)嚴重,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朱盤芳系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鑒于朱盤芳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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