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下住戶趙某認為,村委會在山頂修建涼亭,站在涼亭上能對其院內活動一覽無余,侵犯其隱私,起訴要求村委會排除妨礙。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2009年春季,村委會在趙某家后山上修建涼亭三處,并砌有道路、接通了照明設備;涼亭修建后,每天都有很多人到山上休閑、游走,站在山上修建的道路和涼亭上,也能看到山下的風景,山下的住戶趙某認為,涼亭造成其家人洗澡、到廁所方便等日;顒臃浅2槐,侵犯了其隱私權,并對其院落住宅造成安全隱患。趙某因多次與村委會協商未果,趙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會在其院內搭建遮擋建筑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正常生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修建涼亭的山腳下全部為該村住戶,趙某家院落位于第三排,距山上路徑、涼亭約有百余米距離,不借助一定設備和光線條件,無法看到屋內隱私活動,如有惡意者利用山勢從事違法活動,那么侵權行為的主體應為該實際違法人,而非修建涼亭的村委會。趙某主張在涼亭上,能對其院落予以俯瞰,但此后果,系因山勢地理自然環境造成,而非修建涼亭的行為本身所造成,因此損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趙某居住在山下,對歷史條件形成的自然地理環境有容忍義務,其應盡可能地避免在露天院內從事隱私行為,有效保護自身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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