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輛貨車經營,既降低了投資,又躲避了風險”,王光(化名)手里缺錢,又想干點掙錢的事,于是想出了租車經營的主意,但他想的是歪主意,租車后所有手續都是車主的,什么違章、事故、養路費等相關的費用都有車主替自己打前站,省心多了。自以為聰明的王光按自己的主意租了陳昆(化名)的貨車,但是麻煩也就跟著來了。
2005年10月,陳昆和王光簽定了一年的租車合同,合同載明:每月租金12 000元,月底付清,租車后王光承擔如養路費、修車、驗車等一切費用,因交通事故和違章罰款等違法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有王光承擔。
王光高興地開著租來的車上路了,陳昆也美滋滋的在家想象著收租金的喜悅。前幾個月雙方合作愉快,雙方按合同履行,陳昆按月收到了王光的租金。但是從2006年以后,王光以貨款追不回為由,開始拖欠租金,陳昆以為沒什么,就在家里等消息,這一等不要緊,租金沒有等到,卻不斷的接到交納養路費的通知書、交通違章罰款的通知書,接連收到好幾張,上網一查,發現過了日期一個月居然還沒有驗車,陳昆的腦門冒汗了!
好在租期到了,陳昆把車開了回來,租金還差二個月的,其他的費用,王光一再推拖,不同意負擔。經過咨詢,陳昆明白,相關費用要由自己墊付,再找被告追償。這一墊不要緊,陳昆墊進去六萬多元,養路費的滯納金都翻倍了,心痛死了。
隨后,陳昆把王光起訴到房山法院,要求其給付租金、自己墊付的養路費、罰款、驗車等費用共計8萬余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雙方簽定的租車協議有效,拖欠租金應當給付。在王光使用該車期間,罰款,驗車等相關費用應當由其負擔,此費用已由陳昆墊付,王光應該給付。最后,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判決王光給付陳昆租金及相關費用8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