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猥褻兒童犯罪案件。被告人董宏賓被控對夜間乘坐其車的小女孩實施猥褻。
檢方指控,董宏賓,男,43歲,北京市人,曾因故意傷害罪、猥褻兒童罪被判處過有期徒刑。
2009年5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董宏賓駕駛一輛夏利車行至北京市順義區潮白陵園汽車站,孫某某(女,13歲,河北省人)打其車回順義區某小學。被告人董宏賓在行駛中故意將車停在北京市順義區東大橋紅綠燈北處,后在車內強行對孫某某實施猥褻行為。被告人董宏賓后被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宏賓猥褻兒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宏賓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