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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改選舉法 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代表

2009-10-29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我國將一步到位實行城鄉按相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中新網: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個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根據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

  按照現行選舉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并不相同,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有利于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李適時表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總的要求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體現地區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至少有一名代表,體現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應給予適當的照顧。

  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代表名額分配的具體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 (周兆軍)

  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是否可“身兼兩地人大代表”

  中新網: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7日在北京開幕,會議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互不隸屬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根據一些地方選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部門建議,應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候選人要填報是否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外國國籍等情況,以便組織上掌握情況,依法處理;還應對一個公民是否可以擔任兩個地方代表問題予以明確。據此,草案增加上述規定,同時還規定:“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情況。”

  針對基層選舉工作中出現的違反法定程序,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情況,一些地方提出,應當強調選舉工作要嚴格遵守選舉程序,保障選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選舉權。據此,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按照現行選舉法的規定,人口超過十三萬的鎮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名。而近些年來,一些地方進行了較大規模的鄉鎮合并,鄉鎮人口增加較多,有的人口多達十幾萬甚至二十幾萬。李適時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選舉法關于鎮的人大代表名額最多不超過一百三十名的規定顯得偏少。為此,草案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

  選舉法背景:城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變化

  1953年選舉法規定:“各省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八十萬人選代表一人”;“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十萬人選代表一人。”還對省、市、縣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同樣性質”的規定。鄧小平同志在關于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 “這些在選舉上不同比例的規定,就某種方面來說,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這樣規定,才能真實地反映我國的現實生活,才能使全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們過渡到更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所完全必需的。”同時,“城市是政治、經濟、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階級所在,是工業所在,這種城市和鄉村應選代表的不同人口比例的規定,正是反映著工人階級對于國家的領導作用,同時標志著我們國家工業化的發展方向。 因此,這樣規定是完全符合于我們國家的政治制度和實際情況的,是完全必要的和完全正確的。”

  1979年制定新選舉法時,未改變1953年選舉法關于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 而只是將比例予以明確,即縣為4:1,省為 5:1,全國為8:1。彭真同志在《關于全國選舉試點工作的幾點意見》中說:“在城市人民內部、在鄉村人民內部都是平等的。但城鄉之間是有差別的,從產生代表的比例上看并不是絕對平等。少數民族人口少的也必須有代表,數量上也不平等。但是,這樣分配大家是滿意的,從人口數量方面來說,不是絕對平等的;從各個民族不管人口數量多少,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參加國家的管理來說,實質上是表現各民族平等的。只是簡單地說平等不平等,是不完全合乎實際的。”

  1982年修改選舉法時,增加規定:“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習仲勛同志在關于修改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草案的說明中說:“各地反映,有的縣轄鎮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屬于縣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按上述比例分配給農村的代表名額太少。”

  1995年修改選舉法時,將省、自治區和全國這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從原來的5:1、8:l,修改為 4:1,自治州、縣、自治縣仍維持4:1不變。這就縮小了中央和省級城市人大代表與農村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顧昂然同志在關于修改選舉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說:“四十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十多年來,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城鄉人口比例也有較大的變化,應當根據新的情況,縮小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比例。”

  三、關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

  1953年選舉法確立了“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規定“鄉、鎮、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之。”縣以上實行間接選舉:“全面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之代表,由其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之。”鄧小平同志解釋說,“我們的選舉還不是完全直接的……這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人民還有很多缺乏選舉經驗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實際條件決定的。如果我們無視這些實際條件,在現在就勉強地去規定一些形式上好像很完備而實際行不通的選舉方法,其結果,除了增加選舉的困難和在實際上限制很多公民的選舉權利之外,沒有任何的好處。”

  1979年選舉法仍然實行“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把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的范圍擴大到縣一級,即“不設 K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彭真同志在關于選舉法草案的說明中提出:“在一個縣的范圍內,群眾對于本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是比較熟悉和了解的,實行直接選舉不僅可以比較容易地保證民主選舉,而且便于人民群眾對縣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實行有效的監督。”他還指出,不一定都要直接選舉才算真正民主,要實事求是。“我們國家這樣大,人,口這樣多,有些省的人口,比世界有些中等國家的人口還多,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又很不平衡,交通又很不發達,全國人大代表如果直接選舉,許多人下面不了解,聯系選民也不方便。現在,省級和全國人大代表間接選舉比較適合我國實際情況,它可以保證人民更好地管理國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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