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在北京市門頭溝區東辛房圈門外附近,因其妻孫某與李某某發生爭吵并互毆,趙遂上前對李某某進行毆打。王某某上前勸阻時,趙用右拳打在王的嘴部,致王左上中、側牙缺失,經法醫鑒定為輕傷。門頭溝區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院提起公訴。
向被告人發完起訴書后,楊法官隨即通知被害人到法院來談話。與被害人見面后發現,此時被害人已懷孕六個月,行動很不方便,且情緒極不穩定。通過談話得知,被害人的兩顆牙被打掉,因為懷孕的原因,目前還不能補牙,費用無法計算。楊法官便告知她民事部分可以先行調解,如果被告人同意賠償可以考慮該項損失;如果被告人提出異議,進行判決的話就要有相應的證據,否則應當在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她可以委托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這樣她就不用來回往返于法院,以免發生意外。后來被害人委托其丈夫作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交附帶民事訴狀,要求被告人賠償醫藥費、補牙費等損失共計2萬元,但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只有5百余元的醫藥費票據,其主要的訴訟請求是補牙費,這項是尚未發生的費用。因被害人在受傷時已經懷孕,醫院告知被害人孕婦無法照片子,不能實施補牙手術,否則會對胎兒會有不利影響,只有待孕婦生產、孩子過了哺乳期后才能做補牙手術,補牙的費用是被害人自己估算的。
庭審前,楊法官照例把被害人與被告人叫到一起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人表示案發時自己正在氣頭上,沒想到后果,且家庭經濟狀況也不好,愛人又沒有工作,孩子正在上學,被害人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沒有能力賠償全部訴訟請求,希望被害人能降低訴訟請求,賠償5千元。被害人的丈夫也稱,他與妻子都是外地人,在北京生活也很不容易,他們所要求的費用已經是最低了,被害人需要重新安裝兩顆門牙,由于門牙的脫落,旁邊的側牙也需要修復,這也將是一比不小的費用,現在也都沒有計算在內。雙方就各自的困難爭論了很長時間后,原告方同意降低訴訟請求至1萬元,被告方卻表示只能再多出2千元,給付7千元,但是再多一分錢也賠不起了。就在雙方各持己見,爭執不休的時候,被告人的姐夫表示,他愿意再幫助被告人多賠償1千元,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確實不好,這1千塊錢算是他自己給的,以后也不用被告人還他,希望原告方看在他的面子上能同意以8千元調解解決。但原告方卻怎么也不同意,還是堅持不能低于1萬元的訴訟請求。
調解至此,原被告雙方誰也不肯再作出讓步了,眼看調解解決的希望之火就要漸漸熄滅的時候,承辦人首先批評了被告人的魯莽,不計后果的做事態度后,分別對雙方做工作,在做被害人丈夫的思想工作時,首先對被害人的遭遇表示了同情,指出他作為被害人的丈夫,首先應該為妻子著想,為未出生的孩子著想,現在妻子正在懷孕,所慶幸的是案發時腹中的胎兒沒有受到影響,否則后果不堪設想。懷孕的妻子身體上受到傷害,精神壓力大,民事賠償如果能盡快解決對她也是一件好事,不用整天背著這個思想包袱,如果心里的這塊石頭落地了,沒有壓力了,心情必然也好了,腹中的胎兒肯也會健康的成長;如果民事部分沒有調解解決,妻子的情緒肯定要受到影響,勢必也會影響到腹中的胎兒,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可以一并判決,但是判決就要講證據,每一項請求都要有每一項的證據支持,現在從被害人提交的證據來看,最終判決也就只能支持這5百多元的醫藥費而已,補牙費用只能待發生后另行起訴。被害人的丈夫被法官真誠的話語所打動,感到法官是為他們著想,同意將訴訟請求降低至9千元。接著,法官又做被告人的工作,讓他做換位思考并指出,如果他的行為不僅傷害了被害人,還傷害到她腹中的胎兒,那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經過楊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由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醫藥費、二次補牙手術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千元。至此,民事部分在庭前調解解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因見其妻與他人發生爭執互毆后,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趙某某在案發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在審理期間,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雖然這起民事賠償案件的標的不算很大,但楊法官為了順利解決民事糾紛,以扎扎實實辦理好每一件案件的工作態度,既從被告人的角度來考慮,又從被害人的角度考慮。因為民事部分能在庭前調解解決,對被告人是有好處的,在對被告人裁量刑罰時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可視為其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同時,也把被害人的損失盡量降到最低,如果能調解解決,被害人必然能夠得到賠償款,并化解雙方矛盾;如果民事部分沒有調解解決,與刑事部分一并判決的話,又會面臨執行問題,這樣也會激化雙方矛盾。當被害人的丈夫從楊法官的手中領到賠償款時說,民事賠償的問題在公安分局、檢察院沒有結果,但在法院得到了滿意的解決,他代表妻子及未出生的孩子向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感謝!
在此案民事調解過程中,楊法官對原被告雙方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這起民事糾紛案件最終調解解決,原被告雙方均滿意,最終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