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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構 : 市局及各分局
賠償受理范圍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1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 處罰的; 2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5 、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1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雙方權利義務 :
賠償請求人權利義務 :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在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1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住所 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 、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 、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機關權利義務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 、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 人; 2 、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 求人; 3 、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在十日內補 正;逾期未能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法律的規定給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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