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受理機構 : 市局法制處及各分局法制科 當事人對以工商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分局申請行政復議;對以分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市局申請行政復議;對以市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國家工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受理范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海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 、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 、對營業執照、許可證書等的變更、中止或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5 、申請履行法定職責以保護相關權利,認為沒有依法履行的; 6 、認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雙方權利義務 :
申請人權利義務: 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復議機關權利義務 :行政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