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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認為晚交房開發商稱提前了 一紙合同起爭執

2009-10-22
 
劉先生與開發商簽合同定于今年8月18日交房,但實際交房時間卻延至12月5日。開發商解釋,合同中明確約定:如遇節日、慶典、中高考和雨天等非所能控制因素,交房時間可順延,他們沒有違反合同,因此不付違約金。劉先生不解:難道節日、小雨天也能成為延期交房的理由嗎?

  12月13日上午,劉先生向記者介紹說,2006年11月28日,他在南寧市青秀區佛子嶺6號的金溪園小區購買了一套房。購房合同上注明交房的日期為2007年8月18日,但直到2007年12月5日開發商才通知他領房。他認為,對方沒有按時交房,應按合同約定,向他支付房價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開發商以非所能控制因素作為延遲交房的理由,表示如果按這些因素推算,交房時間已經算是提前了。

  記者看到,劉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是國家規定的示范合同,但該合同第八條涉及的交付期限,新增了內容:如遇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因素(節日、慶典、停水、停電、交通管制及疫情等),以及雨天、臺風等特殊原因,不另行告知,交房時間順延。而另一份由氣象部門提供的資料顯示,將大、中、小雨等因素疊加起來的天數達53天,再加其他因素的天數,超過200多天,這樣算來交房沒有延期。對此,劉先生表示,他購房時,該樓房已封頂,難道下小雨也影響施工進程?節假日、高考、中考難道不可預見?

  廣西向南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杜經理表示,合同中明確約定,如遇特殊原因,比如“兩會一節”、雨天等情況,交付時間順延,因為這些是開發商不能控制的。雖然,這些內容是在示范合同的基礎上增加的,但業主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說明他認可了合同中的條款,就應該遵守約定。此外,該項目是與單位合作開發的,原來就簽有一份框架協議,新增加的條款也是沿用了框架協議中的一些約定。

  記者向房產管理部門咨詢,一名工作人員答復說,在國家的示范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些條款留有一些空白,開發商與購房者可自行協定,增加相應條款。在合同登記備案時,房產管理部門沒有義務和權利對合同中的條款進行審核。至于節日、中考、高考等因素,雖然每年的時間都差不多,但還是有一定差別,比如有可能出現該段時間不允許施工或交通管制等情況。此外,合同中對雨天的約定是不夠明確的,具體是指大雨、暴雨還是小雨并不清楚,如買賣雙方都有異議,就需互相協商或通過法院解決。

  南寧某律師事務所黃國權律師表示,合同法中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他認為,對合同中雨天的理解,應傾向于狹義理解,即它不包括中雨、小雨,應指不可抗拒的暴雨或特大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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