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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改工資折算方法 加班費略減少

2009-10-2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天發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后,職工全年約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有所調整。這次調整首次應用“月計薪天數”(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來計算加班費基數,因此勞動者節假日的加班費與此前相比略有減少。

  法定節假日應付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昨日下發《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都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

  以前計薪天數排除節假日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該律所律師證實,“《通知》厘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并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后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算法是錯誤的。”該律師指出,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岳成律所的律師認為,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于勞動者的影響僅在于,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本市近期調整相關規定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標準》處理加班費問題,并將依據《通知》于近期做出相應調整。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現計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原計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節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

  月工資收入÷21.75天(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

  月工資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

  小時工資:

  月工資收入÷167.4小時(月工作天數,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時) (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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