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葉貿易有限公司因持有廣東煙草中山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屬于煙草主業的關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其資產必須百分百國有……同意對45名個人股東持有的中山市金葉貿易有限公司股權進行行政清退。
--中山市政府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做出的一份文件,接連惹來官司:中山市金葉貿易有限公司個人股東麥群英和陳偉文認為政府發文件強制注銷他們的股東身份,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利,將中山市政府告上法庭。
未經法律程序身份被注銷
麥群英和陳偉文以前都是中山市金葉貿易有限公司的員工,也是個人股東,他們取得金葉貿易的股權,源于幾年前的企業改制。
據麥群英、陳偉文訴稱,2001年,經中山市公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同意,金葉公司進行企業改制,市屬股權占65%,內部員工持有35%股權,并領取分紅。
訴狀顯示:2008年2月26日,金葉公司通知麥群英和陳偉文,中山市工商局已根據中山市政府中府辦復【2008】50號文對他們的個人股東身份進行了注銷。陳、麥向中山市工商局查詢,登記資料顯示他們的個人股東身份確實被清理注銷。
后經申請信息公開,陳、麥在中山市政府的辦公室秘書科查看到了上述文件,文稱“中山市金葉貿易有限公司因持有廣東煙草中山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屬于煙草主業的關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其資產必須百分百國有……同意對45名個人股東持有的中山市金葉貿易有限公司股權進行行政清退。”
一二審法院做出相反裁定
2008年11月6日,中山中院做出裁定,以“中山市政府關于清退金葉貿易公司內部個人股東身份的批復行為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該行為沒有直接影響陳、麥二人的權利義務,依法不具有可訴性”為由,裁定此案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陳偉文、麥群英不服,上訴提出,中山市政府的中府辦復【2008】50號文“行政清退、強制注銷金葉公司個人股東身份”,實質是僅專指陳偉文、麥群英在內的三名個人股東,該行為導致了工商局剝奪了他們在金葉貿易股東的合法權益。在他們原工作單位中山市煙草專賣局以持有金葉貿易個人股權為由終止、解除他們的勞動關系后,他們又被市政府發文強制注銷了個人股東身份,實際是把他們今后的生活來源奪走了,如此明顯的違法侵權,中山法院卻認為“并未直接影響起訴人的權利義務”?
廣東高院二審審理認為,此案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中山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妥,應予糾正,于是終審裁定中山中院依法立案受理此案。中山中院于近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