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技巧,是仲裁調解人在仲裁程序中進行調和、化解矛盾,有效及時地解決爭議的技巧、策略與方法。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隨案的靈活性與很強的應用性等特點,它是涉及心理、法理、語言、邏輯、教育等多學科領域的一門綜合藝術。
通過實踐及學習兄弟仲裁調解人的成功經驗,現分敘如下:
(一)掌握案情,理清責任
掌握所仲裁調解案件的案情,以及在認識上梳理清楚是誰方的過錯與應承擔多大的責任,是仲裁庭在調解中用以抓住“軟肋”與“契機”,“暗示”各方當事人,使其互諒互讓,達成和解的重要依據。當然,對于各方當事人來說,不需在調解中將是非曲直弄個一清二楚,以避免對抗并營造和諧的氣氛,有利于達成和解。
(二)宣揚和諧,達到雙贏
一要向雙方當事人講明仲裁調解的優勢和好處,突出和諧與親和;二要向債權方講明可由此避免對方當事人不當地利用人民法院的監督程序,拖延債務的償付,易于自動履行;三要向債務方說明在解決此糾紛后與對方繼續合作或盡快抓住從事獲取新效益的機遇,從而達到“雙贏”。
(三)分析心態,促成互諒
要提倡仲裁調解人注意探索使用“調解心理學”,比如:要從雙方的利益要求及其對抗心理進行分析,到底影響和解的癥結在哪里;要及時使用印象法、聊天法、感染法、降溫法與傾聽法等緩解雙方的情緒沖突,克服當事人的心理障礙;要靈活使用肯定法、說理法、轉移法、暗示法、類比法、臺階法等調整當事人的心理需要,尋求適當的和解條件等等。
此外,仲裁調解人要注意引導雙方在認識和考慮利害問題時,建議雙方“換位思考”。在調解勸告當事人時,可以采用WTO規則用搏弈論思維來處理糾紛。即勸導雙方當事人在考慮自己利益的同時,也要設想對方是怎樣考慮他的利益,因而在決策和解之前,就要互相“相讓”和“想到”。這就是著名的“博弈論”思維的運用,也是當今逐步為人們所接受的“雙贏”思維。
(四)不抓辮子,事前聲明
這就是說,必須在仲裁調解開始前,先行告知雙方如果調解不成功,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所發表的解決爭議的意見、觀點、陳述、認同表示、否認表示、承諾或要求,均不得作為以后任何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提出的請求、反請求或答辯的依據。明示在仲裁調解進行中,秘書不作筆錄,雙方不作記錄或錄音,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調解設置陷阱或拖延時限。調解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調解中任何一方要求終止調解,即轉入其他仲裁程序。
(五)了解底線,裁意暗示
仲裁調解中的所謂“底線”,一般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前或調解中為表示和解誠意而互諒互讓的最低主張債權或最高承諾債務的額度及其它意思表示。
在促進雙方當事人的底線差距靠近的調解技巧中,“裁意暗示”是一種有力的手段。所謂裁意暗示,就是仲裁調解人在掌握了案情與責任的基礎上,根據雙方底線之間以及和擬裁方案之間的差距,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進行可能裁決結果或理由的非明示性告知。
(六)分合交替,熱情耐心
分合交替,就是說在仲裁調解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甚至參加人上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及調解的進程需要,靈活地掌握與進行。比如,“背靠背”方式與“面對面”方式的結合,讓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做當事人的工作,讓當事人的上司或朋友做當事人的工作等等。
熱情耐心,是指仲裁調解人在態度上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與裁決時的法、理、情不同,調解中要情、理、法,體現和諧、公平與公正。
(七)適時居中,平衡利益
仲裁調解,主要是協調雙方當事人講利益,而不是評判是非,也不是簡單的“和稀泥”。既不能以犧牲一方的經濟利益來達成和解,也不能以犧牲效率花過長的時間來尋求所謂公正。我們在這里提出“適時”,就是要注意掌握仲裁調解中的進度與時機,在雙方的方案及底線差距過大,經過反復工作不能接近時,應即時終止調解程序,果斷轉入合議裁決階段。
這里所說的平衡利益,主要是在分析雙方的核心利益、可讓步利益或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理性地權衡自身利益,互諒互讓,從而試探性提出模糊的或具體的方案。
(八)文書跟進,及時履行
仲裁調解有一個很大的優點是:一方面比之單純調解,所制作的調解書或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另一方面比之單純仲裁,又更易得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是說,仲裁調解中的文書,包括調解書及按照當事人的要求或屬涉外案件的情況下依和解協議制作的裁決書,在執行中不受我國人民法院涉及實體方面的監督程序約束。
仲裁調解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應立即制作并發送調解書或裁決書為好。這一方面可以讓當事人少跑路,也省下送達時間,另一方面,可防“夜長夢多”與“節外生枝”出現。如果在仲裁申請的請求中,只有部分事項達成和解,也可以就這一部分事項制作調解書,其他事項制作裁決書。這種作法,由于在相關法律中并沒有禁止性規定,應是可行的。在實踐中,我們還探索出由債權人適當讓步達成和解后由債務人“抱起錢來領調解書”,以及在當事人互負債務和解后,由共同信任的仲裁機構充當代收代付的中間人協助及時履行等方式。由于這些方式同時具有“三率”的優點,很受各方當事人的歡迎與稱贊。
綜上所述,高度重視促進仲裁調解成功并注意仲裁調解技巧的探索與應用,是當代仲裁人的一種現實責任和歷史使命。筆者也深信,經過諸多同仁的共同努力,中國的仲裁調解制度將在仲裁事業第二次創業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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