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建設部房地產估價與房地產經紀專家委員會委員郭松海日前呼吁,鑒于實施物業稅的復雜難度,應該開征不動產閑置稅來遏制住房市場住房高空置率與居民住房難這對矛盾(據3月4日《上海證券報》)。
在遏制空置率方面,不動產閑置稅確實具有與開征物業稅相近的效果。但為了這樣一個目的專門開征一個稅種則不甚妥當。其一,有違稅制中性原則;開征一個稅種對某種合法行為進行懲罰、遏制,這實際上嚴重違背了稅制中性、公平的基本屬性。其二,浪費了立法資源,一個稅種從計劃設置、立法機構審議到最終出臺,需要投入大量的立法資源。顯然,一旦物業稅出臺,不動產閑置稅自然也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否則就意味著將存在重復計征稅的問題。因此,另起爐灶開征新的不動產閑置稅本身就是對稅種立法資源的一種浪費。其三,有違稅種的穩定性原則;不論是對國家、企業抑或其他納稅主體來講,稅種的穩定性至關重要,稅種不穩定不僅不利于微觀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影響國家的收入穩定。
用開征不動產閑置稅來遏制由于開發商捂盤惜售和待價而沽所帶來的住房高空置率問題,實際上也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如何鑒定住房空置問題很難有效把控。國家統計局統計的商品房空置面積主要是指開發商惜售且未在各地房管局等單位登記轉讓的新房,即一手房。如果住房閑置的法律鑒定是以國家統計局數據為準,則很可能會出現大量虛假出售和按揭以規避;若把商品房空置范圍擴展到一手房、個人持有的閑置存量房以及單位長期閑置的寫字樓、賓館、商鋪及爛尾樓等,那么面積可能更大,有數據預計,廣義的空置率在2億平方米以上;但如何鑒定這些已經在各地房管局登記轉讓產權的空置房并不容易,最大的問題是各行政、執法系統信息不能完全互通。
另一方面,如何確定不動產閑置稅的稅率問題。是累進稅率還是單一稅率,邊際稅率是多少才能起到緩解開發商和投機者捂盤惜售、待價而沽等行為?顯然,這些問題的復雜程度并不亞于物業稅。
筆者認為,與其另起爐灶開征不動產閑置稅,還不如加快物業稅在全國范圍內落實。
自《物權法》正式施行以來,空轉至今的物業稅千呼萬喚未出來。物業稅難產的原因在于它主要是對當前與房地產相關的如房地產稅、城鎮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稅費的整合,且物業稅是以每年的分散征收替代當前的一次性征收。因此,對地方政府來講,物業稅的開征將影響當期收入。而對業已購買住房的居民來講,物業稅實際上重復計征了部分稅款。
筆者建議,當前可以先實施剔除土地出讓金的物業稅,并對新老商品房購買者采用不同的物業稅稅率以避免重復計征。這樣比開征具有部分替代效應的不動產閑置稅更為有利。同時,物業稅的開征避免了地方政府寅吃卯年的問題,有利于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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