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等10部門《關于印發〈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法規〔2008〕153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是建立招標投標市場誠信機制的重要舉措。市和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
二、本市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市和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作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通過“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網站上設立的“北京市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以下簡稱公告平臺)依法予以公告,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強化違法行為懲戒力度。
三、按照“誰處理誰公告”的原則,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在公告平臺上發布,并負責對記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等日常維護工作,確保公告行為的準確、及時和客觀。
各區縣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抄報相應的市政府有關部門,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在公告平臺上依法予以公告。
四、市和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暫行辦法》和本通知。違反《暫行辦法》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監察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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