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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糾紛】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能否向另一方要求索賠?

2009-1-8
 
現實中,我經常碰到這樣的情況:同居的一方(多數是女性)由于輕信對方的話,例如,我們先住在一起吧,等到過年的時候領你去我家見父母,然后我們就結婚。然而,事實并不像對方所說的那樣。同居期間,女方多次人流,身體受到很大的傷害,雙方分手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就來咨詢我們,能向對方索賠嗎?目前在我國,2001年新的婚姻法并未明確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但從法理及立法原意來看,一方在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無權要求另一方給予賠償。因為首先,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生活狀態的選擇,法律不予強加干涉,但雙方當事人應當預見到這種生活方式背后所隱藏的巨大法律風險。其次,從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來看,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與婚姻關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難能夠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樣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無權向另一方要求索賠。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如果同居期間的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比如隱私權,財產權等,當然可以向對方要求索賠的,只不過此時的“索賠”并不同于上述的因解除同居關系而要求對方給予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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