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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糾紛】不辦理復婚手續而同居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09-1-8
 
王主任曾經遇到過這樣一位客戶,她是一位40多歲的中年婦女,她非常焦急的問到,我和我的丈夫曾經在五年前離了婚,但后來他又回家來了,看在孩子的份上我也沒有趕他走,后來我們就這樣一起共同的生活,直到去年,他說想買一處新房,我也同意了,并且把自己的積蓄20萬元拿出來交給他,由他去辦理購房手續,但是到了今年問題發生了變化。我到新房去的時候發現他和另外一個女人住在那里,我憤怒的質問他為什么會這樣?丈夫卻坦然的是我已經和你離婚了,沒有什么關系,這是我離婚后買的房子,是我的個人財產,請你離開。到這個時候我才發現我完全上當受騙了,當我向他索要20萬元的出資時,前夫居然不承認,現在我錢也沒了,房子也沒有了,真是把我給逼到絕路了,這可怎么辦才好?通過這位女性的求助,我們看到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后又同居,同居期間也不辦理離婚手續,就會產生一系列的麻煩。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分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符合事實婚姻的情況,并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則產生相應婚姻關系法律效力。

第二種,如果未辦理復婚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被人民法院認定為事實婚姻,則一般應按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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