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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糾紛】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

2009-1-8
 
第一、“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第三、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系,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系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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