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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就關于商業賄賂案件司法解釋答記者問(全文)

2009-1-7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這是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好轉的重要舉措,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為幫助廣大讀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領域和行業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勢,嚴重危害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危害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中央審時度勢,決定部署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既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預防與懲治腐敗、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對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有關商業賄賂犯罪的條款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為司法機關及時有效懲治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于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仍然面臨許多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實踐中因有關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而影響案件辦理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對于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和商業賄賂犯罪的嚴重危害,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非常關注,迫切希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結合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要求,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該《意見》。

  《意見》的制定和實施順應了社會發展要求,適應了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活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問:《意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較多,《意見》主要規定了七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二是在明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范圍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三是明確了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特別是對醫生“開單提成”等群眾反映強烈的賄賂行為的定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四是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五是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六是區分了商業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七是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處理依據。

  問:如何理解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

  答: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開展之初,對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存在不同認識,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及其效果。從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及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業賄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因此,《意見》對此予以明確,有利于專項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及良好效果的實現 問:如何認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答:《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犯罪的主體范圍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從而使“其他單位”的認定問題成為認定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基礎性問題。一般意義上講,單位是相對于自然人的組織體,但并非所有的組織體都屬于刑法中的單位。從司法實踐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中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臨時性的組織。這里的單位不包括從事非正當活動的組織。據此,《意見》第二條對“其他單位”的范圍作了明確界定。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雖然都有一定的職務,具有職務上的便利,但所從事的事務并非全都屬于公務,其職務便利有履行公務的職務便利和非履行公務的職務便利之分,因而就其主體身份而言,國有單位中還有一些工作人員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意見》第四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從文義上講,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社會團體等單位。

  問:當前,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意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當前,在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如醫療、教育、招投標等領域,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如醫生“開單提成”,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學校中教師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購中收受回扣,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標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群眾反映強烈。依法嚴懲這些領域內的商業賄賂犯罪行為,是專項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發生在這些領域內的商業賄賂犯罪情況比較復雜,特別是相關責任人員的主體身份,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認識。針對這些情況,《意見》區分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規定。特別是針對實踐中分歧較大的問題,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問:如何理解賄賂的范圍及其數額的認定?

  答: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賄賂的手法呈現出不斷翻新的趨勢。一些人為了規避法律,采用貨幣、物品之外的方式賄賂對方,有的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服務等,有的通過虛設債權、減免債務等方式增加對方的財產價值等。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設立債權、無償勞務、免費旅游等財物以外的財產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提供女色等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對這樣一些案件特別是采用非財產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能否認定賄賂犯罪,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認識。為適應新形勢下懲治賄賂犯罪的客觀需要,參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司法操作的實效性,《意見》將賄賂的范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問:如何認定行賄犯罪中的“不正當利益”?

  答:1999年“兩高”在《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作了規定。這為司法實踐正確認定“不正當利益”以打擊行賄犯罪提供了依據。但是,由于社會背景的原因,該通知所規定的“不正當利益”的范圍相對較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已不能全面反映有關領域中的實際情況,有些謀取與通知規定的利益本質相同、同樣具有不正當性的利益的行為不能得到正確的認定與處理,實踐中對此反映較為強烈。為適應懲治賄賂犯罪的客觀需要,有必要對不正當利益的范圍做適當的調整,即在原通知認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屬于不正當利益之外,增加規定謀取違反規章、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意見》還特別增加規定,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問:如何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的界限?

  答: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崇尚禮尚往來,法律并不禁止親友之間的正當饋贈行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并以饋贈正當為其行為辯解。為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意見》主要從以下幾個因素的結合上進行區分:(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大小;(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問:如何正確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

  答:司法實踐中,商業賄賂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現,特別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時有發生。對于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的如何追究刑事責任。《意見》區分了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三種情形,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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