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納稅人多繳的稅款,國家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退還,并可以獲得多繳稅款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下面具體說明這方面的幾個問題。
一、要明確應退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這說明,納稅人如果繳納了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就有權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和應得的利息。稅務機關也有義務按照規定程序退還。
二、要明確退還的項目范圍。稅務機關退還的或者納稅人要求退還的多繳稅款,是指納稅人實際超過應納稅額的稅款,是實際上的多繳稅款,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并且對這三種退稅不加退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要明確退還的時間范圍。關于對納稅人多繳稅款退還的時間,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方面對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退還時間作了具體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對于“發現”的具體時限沒有作具體規定,這就說明,不管時間長短,只要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就應當在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另一個對納稅人自己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時間作了明確規定: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多繳稅的,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這就對納稅人“發現”的具體時限作了具體規定,也就是說,納稅人如果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超過三年后,發現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就可不予受理退還申請,辦理退還手續。
四、要明確退稅利息的計退標準。《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獲得多繳稅款的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在辦理退稅利息時必須把握三個原則:一是要把握好辦理退稅利息利率的時間,必須是辦理退稅手續的當天,而不是納稅人申請之日,或稅務機關發現“多繳之日”;二是要把握好利率的標準,必須是活期存款利率,而不是定期(如:一年、三年期)的存款利率,也不是貸款利率;三是要把握好利率的限制范圍,必須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法定利率,而不是其他任何金融部門自行規定的利率。
五、要處理好退還過程中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對于納稅人在申請辦理退還多繳稅款及相關利息時,如果其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滯納金,甚至存在被查處偷稅的、罰款,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繳稅款、滯納金、所偷稅款及罰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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