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陜西省王莊鎮人。5歲時,父母離異,患精神病的母親離開了小宏。1980年10月,9歲的小宏上學途經鄰鎮長寧村配電房時,因好奇攀爬路邊的變壓器,不料被無任何防護設施的變壓器高壓電擊傷,后經西安市醫院搶救,雖保住了性命,但卻高位截肢失去了雙臂,造成終身殘疾。王宏的父親為了籌措醫療費到一家煤礦下井挖煤。三個月后,不幸再次發生,煤礦突發塌方事故,父親被活活砸死,離開了小宏。年邁的爺爺、奶奶無力撫養這個沒有了雙臂的孫子,小宏處在了生死的邊緣。為了生存,小宏穿著一條開檔棉褲開始流浪乞討。
1985年春,澄城縣一位美術老師看到流浪乞討、用腳吃東西的王宏,便免費教他用腳畫畫、寫字。1994年3月,一位好心的法律工作者,看到用雙腳畫畫、用牙咬著筆寫字,以賣字、賣畫為生的王宏,出于同情和關愛,詳細詢問了王宏受傷失去雙臂的經過。他告訴王宏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變壓器所有權人,請求賠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并為王宏代寫了訴狀。身體、心靈飽受傷害的王宏立即返回家鄉,一紙訴狀將該縣電力局告到了縣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但縣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王宏又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同樣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王宏的訴訟請求。王宏仍然不服,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然而,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通知王宏: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再審請求。
2001年6月,王宏先后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王宏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復查”的批示,決定受理王宏的申訴,案件再次進入訴訟程序。為尋求法律援助,王宏走進了陜西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門。省法律援助中心當即安排律師承辦此案,經過查閱案件、到事發地點調取證據等大量調查研究,援助律師提出了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2003年7月,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此案由渭南市中院進行再審。此后的兩年間,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協助省法律援助中心繼續為王宏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師經過縝密研究,提出了此案不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的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特殊情況”。
2006年初,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援助律師的觀點和意見,并主持調解達成協議,由縣電力局一次性賠償王宏各項損失共計15萬元。
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愛心和恒心給了這個命運多舛的孩子一個改變生活的機會,最終為當事人爭取了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