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袁倩,女,25歲,漢族,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洮陽鎮農民。1996年11月25日,袁倩騎自行車經國道G212線內側自西向東回家途中,被自東向西高速行駛的一輛軍車撞倒,造成袁倩重傷,導致左下肢殘疾。肇事司機辯稱:由于當時下雪路滑,為避免車輛滑下山崖,只能采取緊急避險。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明知雪天路滑,仍高速行駛,應當對事故負全責,袁倩無責任。1997年1月至3月,袁倩在臨洮縣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2002年7月,袁倩轉院至蘭州軍區陸軍總醫院,并成功實施了人工股骨頭置換手術,自己支付醫療費4萬多元。袁倩多次找到肇事單位,要求賠償醫療費以及殘疾補償金8.5萬元,但均遭到肇事單位拒絕。袁倩于2002年10月向臨洮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肇事單位承擔醫療費、傷殘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5.4萬元。
案件結果
臨洮縣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民法通則》119條規定,經過開庭審理認為,肇事司機的行為不屬于緊急避險。2003年3月21日,該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肇事單位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補償金等共計69662.40元。被告不服,4月1日上訴至定西市中級法院,8月15日,定西市中院開庭審理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準確,依法維持原判。該判決做出后,被告遲遲不予賠償。此案引起省、市殘聯領導的高度重視,先后八次與肇事單位的上級組織聯系、協調,表明立場,呼吁妥善處理。經一年時間的努力,肇事單位最終賠償袁某醫療費、傷殘補償費、后續治療費共計69662.40元。
案件點評
在本案審理中,臨洮縣法院認為,肇事司機明知雪天路滑,仍高速行駛,在發生危險時,為了自身安全,無視別人的生命,致使原告重傷,其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法律特征,已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尚未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定西市中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誤工費和殘疾補償金合計69662.40元是適當的。判決做出后,受害人遲遲得不到賠償金,這突出體現了當前普遍存在的民事糾紛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各級殘聯作為殘疾人的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為廣大殘疾人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在本案中,省殘聯積極與肇事單位的上級部門協調,最終解決了執行難問題,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殘聯為殘疾人服務的基本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