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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喚建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

2008-10-28
 
呼喚建立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犯罪心理研究專家李玫瑾教授訪談錄

  劉薇 高月琴

  主題詞:青少年,問題少年,犯罪心理,懲戒,特殊教育,社區管理,教育制度,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社會環境和成人責任

   

  采訪人:在紛繁、復雜的社會轉型期,社會外部環境和內在心理因素對青少年的成長至為關鍵。請您評價一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的特征、類型、年齡分布和發展趨勢。

  李教授: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我國青少年犯罪并不是很嚴重,沒有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當然那是一段特殊的歷史時期,青少年也是隨政治運動而沉浮)。1978~1982年,青少年犯罪急劇增長,開始成為較嚴重的社會問題,但當時政府和社會對此沒有太多的準備及應對措施。孟子曾說過:富歲子弟多懶,兇歲子弟多暴。70年代末青少年的犯罪形態帶有明顯的“文革”痕跡,是“文革”的后滯影響。

  當時青少年犯罪類型主要是騷擾型,排在第一位的是盜竊,第二位是強奸,第三位是搶劫。總體來看,1985年以前,犯罪形態中還留有“文革”的后遺癥,之后因為國家采取了比較嚴厲的“嚴打”措施,犯罪勢頭得到遏制。

  1985年后,青少年犯罪開始轉向經濟型犯罪,最突出的問題是走私、盜竊、搶劫、詐騙案件增長,強奸案有所下降。到80年代末,青少年犯罪數量又有所增長。到90年代,青少年犯罪呈現出較復雜的形態,這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有關。我在做研究時,將人口因素考慮進去,發現其實從80年代到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數量大體還是比較平穩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大致占10%左右。

  我想指出一點,關于“青少年犯罪”的提法是不十分科學的。實際上,青年和少年犯罪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我在做研究中發現,青少年犯罪的第一個高峰期是在18歲以下,第二個高峰年齡段在18~25歲。18~25歲是犯罪年齡高發期是容易理解的,因為在這一階段,青少年會遭遇很多問題,如升學、就業、戀愛、婚姻,等等,人在這個階段,所遇到的壓力較大,不確定因素很多,所以比較容易產生一些問題和挫折感。

  英國曾有調查指出:在全部的重大刑事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是由不足20%的累犯或慣犯實施。因此,要減少犯罪,首先是要減少慣犯和累犯的數量。在研究慣犯與累犯的發生過程就會發現:他們最初的犯罪都發生在少年時期。所以說,犯罪的主體是青少年,而青少年中的“少年”又是犯罪預防的重中之重。

  那么,如何減少青少年尤其是少年發生的犯罪行為?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了解導致少年發生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總體而言,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社會化與城市化的發展而出現的社會問題。由于家庭教育和控制功能的弱化、學校教育的競爭壓力以及媒體或網絡對少年發生的多極影響,從而使得少年的行為發展越來越難以控制。

采訪人:對于國家出臺的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兩部法律,您怎么評價它們的意義和作用?

  李教授:90年代初,隨著我國加入聯合國國際兒童公約,我國先后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臺這兩部法律,證明國家開始關注未成年人,將青少年犯罪這個寬泛的社會概念落實到具體的法律層面上了,它畢竟是從無到有,代表著一種

   

進步。但是在我國,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和防治方面,方式還較單一,我們需要將這兩部法律中的內容以可操作的方式去貫徹,實現法律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提出保護未成年人,實際上是基于相關的研究。研究表明,真正對社會造成危害的不是初犯,而是慣犯、累犯。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怎樣預防未成年人不發展成慣犯、累犯?我們是在90年代中前期開始認識這一問題的。所有的犯罪人員都存在著一個早期的犯罪醞釀階段,就是在10~20歲這個階段。如果在這一時期,人出現較嚴重的走偏行為,沒有被及時矯正和制止的話,可能就會越走越偏。所以我們的預防、防治重點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預防,一方面是保護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也是有利于社會。

  采訪人:2004年5月24日,您應邀參加了教育部關于加強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座談會,會議主要精神是什么?您提出了哪些意見和建議?

  李教授:教育部副部長陳小婭在會上指出,預防青少年學生違法犯罪是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的重要內容,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中央會議的要求,綜合治理,標本兼治,提高工作實效。

  與會同志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具體建議,如:加強學校法制教育;提高學生自護意識和能力;加大早期干預理論的實施;引導學生在學校上網;建立學生成長檔案;給問題孩子以更多的關愛;在中小學建立預警機制等。與會同志還建議,做好這一工作要進行綜合治理,要建立長效機制,落實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責任制;要加強法制建設,對現有的兩個未成年人法律制定實施細則;要凈化社會環境,加大對黑網吧等的治理力度;加強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等等。

  在會上,我提出一個建議:從有效地預防犯罪角度考慮,應該盡快建立少年刑事司法體系,這既是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需要,也是對青少年的一種保護考慮。所謂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要求針對少年“應有的行為規范”立法,然后,在此基礎上建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制度的處置措施,包括對早期異常行為的刑事警告、專門機構的跟蹤幫教、或對父母發出警告、對特殊家庭進行社會干預,等等,從而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少年的成長環境。

  目前的兩部未成年人法律實際上是有實體無程序,我們的少年法庭仍然是比照成人法律。我認為立法應該以實證調查為基礎,目前的兩個未成年人法律實際上是沒有實證基礎的,有關社會保護、學校保護、法律保護等只是一些條文,沒有制度和程序保證它的實施。

  此外,我提出了一個觀點:立法的目的究竟是預防、控制還是減少犯罪?其實,我們真正目的是減少犯罪。現在我們是以14歲為標尺,14歲以下的孩子不進入法律程序,但懲罰是必須的,沒有罰的法律就不是法。教育有多種方式,不能忽視懲罰,應該恩威并施,保護不等于不罰,學校應該有一定罰的權利,對于問題較多的孩子,就應該運用特殊教育程序和手段。

 采訪人: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意義體現在哪些方面?對于“問題少年”,學校、社會應該探索和建立哪些教育及管理模式?

  李教授:未成年人看似還是孩子,但是研究這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會造就慣犯;第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問題。我們一直認為,孩子沒到一定年齡,是不處罰的。但是,這就使得我們的孩子缺乏一個很重要的教育,就是罰的教育,現在孩

   

子們對于罰只有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我主張要建立特殊教育制度和程序,以前的工讀學校辦得就很好,這就是特殊教育的一種方式。對有一定問題的孩子進行帶強制性的管理和教育,可以防止他們走向真正的犯罪。

  其實我們有很多有問題的孩子,在學校中就可以發現問題,老師和家長應該共同發揮作用。第一,讓特殊的孩子得到特殊的教育,我國的特殊教育沒有制度化,實際上學校應該適當監管,并建立特殊教育的程序和體系,使其法律化。我一直認為,懲罰和關在監獄是兩回事,與其讓孩子將來進監獄,不如讓孩子進工讀學校,工讀教育仍然是一種教育;第二,我們的教育是一種淘汰制的教育,孩子在學校里如果沒有出色的成績,往往就會迷失自我,喪失自尊,所以現在的未成年人中,不但出現問題少年,還出現一系列的自殺問題;第三,流動人口的大量涌現,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貧困地區很多家庭的結構被嚴重破壞,有許多孩子“生而不養”,失學兒童經常結伙作案。

  家庭如果失去它的正常功能,我們的社會就應該來接管。未來的趨勢是加強社區管理、監督、教育,強化社區的功能,社區人員的職業化。從社會發展趨勢看,“社區”管理將逐漸取代原先的“單位”管理。加強社區功能,一方面可以對破碎家庭及時進行干預,幫助那些缺乏照顧管教的少年;另一方面,還可以通過社區的文化建設,豐富少年的生活環境,幫助并矯正有異常行為的少年心理。英國有關少年的法律中就有一項法令:判少年執行“社區行動令”,即讓出現破壞行為的少年在社區進行義務勞動,在父母外出工作時,接受社區的管理和監督。

  現在,有些地方已經在嘗試一些做法,如:北京成立了未成年人法律研究會;北京東城區在試行社區矯正;河北在嘗試社區調查員制度。我對社區功能的前景持樂觀態度,應建立學校、家庭、社區三大管理系統,使其發揮各自職能。

  采訪人:一段時間以來,大學生極端犯罪案例屢有發生,可能因為他們是大學生,所以社會的關注度比較高,您如何看待大學生犯罪問題?大學生出現的種種問題是否和現行的“應試教育”制度有較多的關系?

  李教授:大學生出現的種種問題,實際上是和壓力有關,和父母教育有關,當然和現有的教育方式及體制有密切關系。我們應該改革現有的學校教育模式,建立多種教育方式、

   

提供可供少年自我選擇的學校教育。同時,繼續加強素質教育的改革步伐,要讓成長中的少年生活在有自尊、自信、安全的環境中,這樣能夠減少許多處于青春期的少年出現違法傾向的可能性。其實在國外有很多好的教育方法和管理體制,我們可以借鑒。比如國外的中學就實行學分制,允許學生在學科上進行多元化選擇,同時開展一定的職業化訓練。

  大學生處于成年與未成年的一個轉折點上,心理還不是很成熟。所以我們不能一味強調數理化和實用學科,應更多地加強人文素質培育和人生教育,讓學生能更好地認識人和社會,認識人際之間的關系,如果建立了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形成健康的人格和心理,他們在面對人生的種種問題時,就會有更好的心態和辦法去解決。實際上很多大學生就是因為在人際交往和戀愛問題上出現問題,而做出許多偏激的舉動。

  采訪人:圍繞“馬加爵事件”,您寫了不少文章,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爭論,其中爭議的焦點是關于您認為“貧窮不是馬加爵犯罪的主要原因”的問題。對于這些討論,您有什么看法?

  李教授:我想談一點:我們的社會存在著一種“仇富”心態,實際上,大部分人還是通過自己努力獲得財富的。我想要強調的是:貧窮不是馬加爵殺人本質的、真實的原因,將“貧窮”歸結為馬加爵犯罪的動機并不全面,也并非他殺死四個人真正的原因。如果以這種歸因解釋馬加爵的犯罪動機,很容易以“仇富心態”遮掩馬加爵本身性格中的問題。馬加爵的犯罪,主要還是因為他的性格缺陷和極端的自我中心,而且他殺害的都是和他一樣的貧困生。

  采訪人:2003年發生的“周一超事件”,在當時引起了廣泛的爭議,有相當一部分人主張免除周的死刑。我們還了解到,有一些學者和法律工作者提出應逐步廢除死刑制度,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李教授:“周一超事件”之所以引起這么大的爭議,實際上涉及到的還是一個社會公正問題,周一超殺人實際上是矛盾激化的結果。周一超被判死刑,我認為量刑稍重,因為他不是蓄意謀殺,應屬于二級謀殺。當然,周一超殺人是一件很兇殘的事情,因為他殺死的是現場一名非常無辜的工作人員。其實,周一超殺死這個人的時候,是在想著整個社會都對不起他,所以他就要殺死他們。

  我在這里想談點看法,就是大學生應該如何理解社會的公正和平等問題?我們應該追求什么樣的平等?其實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社會的不公正總是存在的,我們追求的平等應該是在法律和尊嚴面前的平等。我們現在的大學生太過于自我,總覺得社會不公正,大學生應該學習正確地看待自我和他人及社會的關系。

  對于廢除死刑的問題,我個人是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我們應該考慮到殺人者現在和后續的危害性。

采訪人:2004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以及保護未成年人的文件和措施,您認為這些措施的出臺能起到哪些積極的影響和效果?

  李教授:國家的一系列措施是非常及時和重要的,對于加強青少年教育,預防青少年犯罪,推進法律制度建設,都會起到積極的作用。但這需要政府和社會以切實的行動為青少年的成長構建一個相對良性的社會生態環境。我認為,如果放松社會的努力,致使青少年犯

   

罪增多,那么,整個社會早晚要為蓋監獄、雇用監獄管理人員而付出巨大的代價。不僅如此,最終釋放出來的人依然面臨很大的生存壓力,一旦他們與社會為敵,成為累犯或慣犯,社會將面臨更大的威脅。因此,與其花錢蓋監獄,不如用于預防犯罪,投資加強社區建設,投資加強對貧困家庭的資助,投資對失學少年的資助,投資于各種學校的建設。預防犯罪需要全社會的關注與投入,包括精力與財力。只有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們才會有擁有安全、平和、美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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