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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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般程序:
1、交通事故認定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2、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一般程序:
(1)現場調查。
(2)檢驗、鑒定。——5日內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休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使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
(3)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10內制作
3、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救濟——向法院起訴
1)、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被視為一個證據。
2)、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應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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