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9日通過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近日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在賦予勞動者更多維權利器的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都產生了不少疑問。記者昨日(15日)就此采訪了廣東省和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律師、廣州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學會副會長熊堅和有“民工律師”之稱的周立太律師。
《勞動合同法》非新《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自2004年年底啟動立法,歷經四次審議,草案稿公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收集到近20萬條意見,成為迄今收到意見最多的一部法律。四次審議不斷地完善著這部法律,一審中明確了“試用期不是‘白干期’”,二審后令“‘飄一族’受益”,三審進行了七大修改、回應了四大難題,四審明確了“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對于《勞動合同法》,肖勝方說道:“目前,社會上有誤解,以為《勞動合同法》是新《勞動法》,其實不然”。“其實,這是兩部不同的法律,但同屬廣義的勞動法領域”,肖勝方解讀道,《勞動法》是一般法,而《勞動合同法》是特別法,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當兩者有不同規定時,適用《勞動合同法》。
企業用工成本將有所上升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很多保護和維權利器,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來說,是一個挑戰,不能再沿用舊做法,”肖勝方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用工軟性成本將有所上升,但這正是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預計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4~6年時間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企業主要用工形態。”
熊堅和周立太也都認為,此次立法無疑會讓企業用工成本上升。熊堅認為,就廣東實際來說,《勞動合同法》主要解決了廣東目前普遍存在的三大問題,一是用人單位不簽合同問題,此次法律規定將給予重罰;二是“青春期使用限制”,不少單位只與勞動者簽短期合同,而此次強化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約束了企業解除合同行為,企業到期解除合同要付經濟補償金等規定將減少企業隨意解雇員工行為。
亮點一
不簽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甚至視作無固定期限合同
條款與解讀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據抽樣調查,全國建筑、餐飲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合同簽訂率約30%,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簽訂率不到20%。
肖勝方認為,此次立法相比《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大了。有關專家表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將不敢“玩火”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將轉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強化措施,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亮點二
勞動合同九項條款仔細簽人手一份
條款與解讀
肖勝方表示,以往,不少單位與員工簽完合同不愿給勞動者,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就不行了,勞動合同必須人手一份。并且第81條首次明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亮點三
經濟補償金在廣州并非108972元封頂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亮點四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別無選擇
亮點五
用人單位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條款與解讀
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五條 “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有媒體解讀經濟補償金在廣州最高108972元,肖勝方指出,并非如此,如在廣州工作的李先生工資為9000元,并沒高于廣州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3倍,即9081元,那么就不受12年的約束,假設李先生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30年,那么就有27萬元的經濟補償金,遠高于108972元。
“現在不少企業還未意識到這些規定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帶來的嚴峻挑戰”,肖勝方說道,“預計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4~6年時間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企業主要用工形態,企業八成到九成的員工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肖勝方指出,今后,除了競業限制和專項培訓之外,用人單位在合同中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相比以往一大亮點就是明確除了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以及企業支付了專項培訓費用之外,勞動者不用承擔任何違約金。(李婧、蔣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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