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將設反壟斷委員會
如何規定反壟斷機構的設置,是反壟斷法的一個重要內容。草案明確規定要設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考慮到建立全國統一、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要求和反壟斷執法的特點,草案規定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為了便于嚴格統一執法,草案還規定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此外,草案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具體職責、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也作了具體規定。詳細>>>
·解讀反壟斷法草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將履行5項職責
禁止壟斷協議但有例外
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達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是經濟生活中一種最常見、最典型的壟斷行為,往往造成固定價格、劃分市場以及阻礙、限制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后果,對市場競爭危害很大,為各國反壟斷法所禁止。但同時,在實踐中經營者達成的某些協議雖然具有限制競爭的結果,但整體上有利于技術進步、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各國反壟斷法又大都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對經營者達成的這類協議予以豁免。詳細>>>
·解讀反壟斷法草案:六種情況經營者達成協議將“豁免”
·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 最高將被處以上年度銷售額10%的罰款
嚴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一個經營者或者幾個經營者作為整體在相關市場中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一般來說,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都是市場份額較大、實力較雄厚的大公司、大企業。雖然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都不禁止經營者通過競爭取得市場支配地位,但都禁止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除 、限制競爭的行為。詳細>>>
·解讀反壟斷法草案:七種行為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嚴禁六類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
“反壟斷法是保護競爭的專門性、基礎性法律,必須切實解決影響我國市場競爭的突出問題。 ”許多專家建議反壟斷法草案應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明確說“不”。詳細>>>
明確禁止實踐中較為典型的六類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和個人只能經營、購買、使用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和充分競爭;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以采取同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詳細>>>
·反壟斷法草案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經營者集中需事先申報 明確了申報標準
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參照大多數國家反壟斷法控制經營者集中的作法,草案為經營者集中設計了事先申報制度,要求達到一定規模標準的經營者實施集中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同時,草案明確規定了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以及經營者集中在相關市場上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性等七個方面。草案從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競爭狀況,特別是不同行業和領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出發,在三個層面上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 詳細>>>
·反壟斷法草案對企業并購的申報標準作出規定
引入“經營者承諾制度”
為鼓勵、促使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主動承認壟斷行為,從而降低執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壟斷行為的后果,反壟斷法草案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類似的做法,規定了經營者承諾制度。詳細>>>
上市公司并購納入反壟斷視野
全國人大常委會6月24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高層人員“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責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操縱上市公司進行不正當、不公平的關聯交易等行為,轉移上市公司財產,“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將受到嚴厲懲罰。詳細>>>
公用企業面臨反壟斷風暴
《反壟斷法》終于在千呼萬喚之中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劍鋒指向之一就是社會反映強烈的公用企業壟斷問題。
《反壟斷法》審查修改專家小組專家、北京大學教授盛杰民向記者表示,在我國,公用企業壟斷行為比較突出的行業包括通信、自來水、鐵路、公交、貨運、航空、原油、天然氣等多個行業。詳細>>>
=== 反壟斷法草案提交審議 ===
反壟斷法草案既重“約束”又重“導向” 確立反壟斷三大制度
“要發揮反壟斷制度的導向功能和約束功能,使反壟斷法成為制止壟斷、鼓勵競爭、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談到反壟斷法草案,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檢視這部法律草案可以發現,草案在發揮反壟斷立法的兩大功能上真是仔細拿捏分寸、用心良苦——
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我國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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