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予清算的情形:
一、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營終結;
二、審批機關批準期內解散;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決定企業經營終結。
外商投資企業普通清算的期限從上述三種情況開始之日起自向企業審批機構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過程中出現特殊情況,清算工作在規定的最長期限180日內不能完成,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委員會應在距規定清算終結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前向企業審批機構提出延長清算期的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延長清算期限。
經申請批準延長的清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申請延長清算期的申請,只能申請一次。
外商投資企業在清算期間,應停止一切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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