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國務院審改辦近日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對國務院部門和單位擬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復核。在復核中,對工商部門“企業年度檢驗”項目的定性存在三種意見。有的同志認為,該項目是行政許可;另有同志認為,該項目屬于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還有的同志提出,該事項是對企業實施監管的一種手段,既不是行政許可,也不是非行政許可的審批項目。
為此,我們懇請你委就“企業年度檢驗”是否屬于行政許可的問題,給予答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4年6月11日)
答:企業年度檢驗應當是對企業實施監管的一種手段,不是行政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對檢驗合格的,行政機關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根據這一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對重要設備、設施進行定期檢驗,不能利用年檢確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變成二次許可。因此,企業年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予以規范。
(2004年7月2日)
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