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二十六日,湖北棗陽市法院適用新《婚姻法》審理了一起變更子女撫養費用糾紛案,十四歲的中學生嚴昕狀告生父增加撫養費用得到法庭支持。
嚴嶺與王翔原系夫妻,其子嚴昕現為一名中學生。一九八八年十月,嚴嶺與王翔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王昕昕由嚴嶺撫養,王翔以每年支付撫養費三百二十元至王昕昕十八歲止,共計五千七百六十元,一次性給付。
之后,王翔又與她人結婚,嚴嶺一直未再婚并將王昕昕的姓名變更為嚴昕。二○○○年九月,嚴昕初中畢業后上高中需交納學費一點一萬元,而王翔給付的撫養費已不能適應子女現在生活和學習的需要,且嚴嶺所在單位現已破產,經濟非常困難。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孩子安心上學,嚴嶺一邊向親戚朋友借款,一邊以嚴昕的監護人身份多次要求王翔增加給付撫養費,但王翔以離婚時對撫育費用有約定且已履行完畢為由加以拒絕。在協商無果后,嚴昕一紙訴狀將生父王翔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學費一萬一千七百八十元,三年高中學費三千元及生活費七千二百元,合計二萬一千九百八十元。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不隨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給付撫育費或者變更增加撫育費的,被請求的父母無理由拒絕。因此,原告要求其父王翔支付入學費、生活費、學習費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但因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所以該費用由父母雙方均擔。此外,子女姓氏的變更并不能免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故此依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一審判決嚴昕入學報名費一萬一千元,三年高中生活費、學習費八千一百元,合計一萬九千一百元,由王翔負擔九千五百五十元。
這是一起因父母離異而引發的子女向生父追索撫養費的糾紛案件。依照法律規定,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我國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第二款同時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被告雖然與原告不在一起生活,但他們之間的父子關系并未因此而改變。原告是未成年人,作為原告的生父理應負擔其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以保證其正常的學習與生活。同時,由于嚴嶺單位破產,本身經濟狀況較差,且原來支付的費用已不能維持當今物價上漲所需。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育費用,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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