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陳某(男)和楊某(女)系夫妻關系,2004年11月份陳某突然提出要與楊某離婚,楊某懷疑陳某有外遇,便秘密搜集陳某與其他女人密切交往的證據。11月9日楊某拿著自己與陳某的身份證及結婚證來到中國移運通信公司某分公司,要求打印陳某的手機通話記錄清單,移運公司開始以要為客戶保密為由拒絕查詢打印。楊某則認為,陳某是自己的丈夫,其有權了解丈夫的電話記錄,如果拒絕查詢,則要狀告移運公司侵犯了其知情權,移運公司便為楊某查詢并打印了清單,不料,隨后陳某以侵犯其隱私權為由將移運公司和楊某告上了法庭。
[分歧意見]:
對于本案是否構成侵權,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楊某與陳某系夫妻關系,楊某對陳某的電話費用及通話記錄享有一定的知情權,其懷疑陳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的交往行為時,有權作適當的了解,以便及時勸阻或制止,因此,其查詢電話記錄的行為屬正當行使權利,不構成侵權,移動公司也當然地不構成侵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和陳某雖系夫妻關系,但相互都有保留各自活動空間的權利,楊某未經陳某允許擅自查詢陳某的個人通話記錄,其行為侵害了陳某的隱私權,移運公司與楊某構成共同侵權。
[法理分析]:
一、夫妻間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沖突。知情權又叫知悉權或了解權,即公民獲得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隱私權則是公民隱瞞、維護自己的私生活秘密而不愿為他人所知的權利。公民一方面希望知道更多別人的事情,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的事情更多地被他人知曉,兩者之間便不可避勉地產生矛盾和沖突。
夫妻之間也是如此,一方要求對方對自己坦誠相待(工作秘密除外),希望更多地了解對方的日常生活及相關活動,特別是在對異性的交往方面,希望了解得更清楚更具體詳細,同時又要求為自己留有一定的單獨活動空間,希望對方不要過多地干預自己的私生活。
二、夫妻間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協調。夫妻之間各自均有權行使知情權和隱私權,一方面有權隱瞞自己的隱私,同時知道對方通常的活動情況,另一方面又有一定的義務告知對方自己的活動情況,同時不過多地干預對方的私人活動空間。法理上,夫妻雙方在行使此兩種權利時一般應遵守以下原則:
1、尊重對方的個人權利和人格尊嚴;2、相到坦誠、不得故意欺騙和隱瞞,知悉的對方私生活秘密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擴散、泄露或宣傳,3、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審判實踐中,對夫妻一方因行使知情權而侵害了另一方的隱私權,如果不是惡意宣揚丑化,沒有對外造成惡劣的影響或違背社會公共道德,也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不認為是侵權行為。
本案中楊某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丈夫陳某與異性有不正當的交往行為,采用查詢電話記錄清單的方法收集證據,并不要求了解具體的通話內容,是正常行使其知情權,并且楊某并沒有對外泄露宣揚,其知曉的情況更不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并不違背社會公德,因而不屬于侵權行為。
當然,如果楊某是無端猜疑丈夫的行為,無中生有,則另當別論。既然楊某查詢丈夫的通話清單是合理行使知情權的行為,則移動公司也當然地不屬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因此對本案的處理,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楊某和移動公司沒有侵害陳某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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