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持有的單據(jù)蓋有郵政局的儲蓄專用章,但郵政局拒絕支付其存款,理由是該憑證不具有真實性。近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支持郵政局的拒付行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陳某系德州市某河務局職工,2002年他持有一張載明“欠陳某貳拾陸萬元整,¥260000元,月息80元/萬”,并蓋有“齊河縣郵政局街里營業(yè)郵政儲蓄專用章” 的單據(jù)一份,多次到該郵政局欲支取存款,但均遭拒付。
陳某遂將齊河縣郵政局告上法院,經(jīng)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該欠據(jù)是齊河縣郵政局街里儲蓄所原主任譙某于2002年3月30日給陳某出具的,上面所蓋專用公章系1997年郵政、電信分立后作廢,該作廢的公章沒有被單位及時收回,而是由譙某個人持有。據(jù)此,原審法院以原告陳某與被告齊河縣郵政局之間的儲蓄關系不成立為由,一審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二審法院審理,查明在2002年3月30日這一天齊河縣郵政局街里支局交易日志表中,確無該項存款的記載。另查明,陳某與譙某過去一向關系不錯,兩人曾有大量的經(jīng)濟往來。
該欠條是如何形成的?在二審審理中,仍是陳某與齊河縣郵政局之間的爭議焦點。據(jù)司法機關2002年底對因挪用資金而被逮捕的譙某進行的調(diào)查,譙某稱:“我欠陳某錢,到2002年3月30日止共計本息26萬元,重新給他打的欠條,陳某要求蓋章,我便給蓋了作廢的章。”而陳某卻稱,自己曾是郵政局的協(xié)儲員,2002年3月30日這一天中午,他將26萬元現(xiàn)金送到該儲蓄所,當時儲蓄所只有譙某一人,譙某以沒電為由手寫了一份暫存單給陳某,并蓋上了儲蓄專用章。后陳某索要正式存單,譙某以種種理由不給。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般存單糾紛案件中,除應審查存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并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為依據(jù),作出正確處理。”“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并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根據(jù)實際存款數(shù)額進行判決。”
據(jù)上述規(guī)定,德州中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認為陳某提起的是存款之訴,主張雙方為存款關系,但陳某在上訴中提交的證據(jù)形式為欠條,上面加蓋的是作廢的公章。陳某沒有證據(jù)證明自己將款項交付齊河縣郵政局其及儲蓄所,因而存單、存款關系都不具有真實性。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儲蓄存款關系成立,遂于2003年11月作出終審駁回其上訴請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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