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徐匯區一小區2004年底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業委會出錢請了專業咨詢公司做招投標工作,原物業公司也參加了投標,最終由另一家知名物業公司奪標。之后,原物業公司不愿退出,就這樣僵持了三個月后,中標物業公司不得不將原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推上被告席,要求賠償不能履行合同的經濟損失。
評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原物業公司應做好物業管理資料移交工作,并及時撤離管理區域,這是理所當然的規則,因此上述物業公司肯定敗訴,勸他們晚走不如早走。
當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到期或未到期即新更換物業公司,從而引發老物業不走、新物業進不來的情況十分普遍,新進物業公司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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