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翊
2004年5月12日,在河南省建七公司承建的安陽信益電子玻璃有限責任公司75米高煙囪施工工程施工井架在拆除過程中發生倒塌,在井架上施工的30名工人從空中跌落,造成21人死亡、9人受傷。安陽市文峰區檢察院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信益工程項目部經理馬清、副經理郭良享、工長董志安;鄭州高新監理公司信益工程總監理程國忠、施工現場監理孫棟良;北京第八城鄉建筑滑模隊隊長劉領順、副隊長鄧順彬;負責為施工隊招募民工的當事人張寶民等8名責任人批準逮捕。
這起事故很快成為建筑行業的一個重大新聞被各種媒體廣泛報道,建設部、河南省也都派出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事故。
對于這樣一個有影響的案件,第一犯罪嫌疑人馬清的家屬對馬清將被判處徒刑沒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但為了對馬清負責,家屬還是找了據說曾擔任過司法部門主要領導,在安陽很有名的一個律師為馬清辯護。經過一段時間的溝通,馬清的妻子覺得力度不夠,深感還應當盡最大努力挽救丈夫,于是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尋找律師。幾天以后,發現了“建筑與房地產法律網”,經過短暫的電話溝通以后,馬妻決定第二天到北京找我。就這樣,5月29日,馬妻等一行四人來到了律師事務所。當天我們簡單地談了對案件的看法,說不上很深刻。我讓他們第二天作決定。第二天,馬妻的二弟及弟媳來律師事務所正式完成了聘用手續。
這樣一個決定,的確談不上嚴謹。是什么讓馬清妻子當時即決定選擇我做律師,是更專業的談話,還是更踏實的工作風格?馬妻始終沒有說。但在辦案的過程中,馬妻多次表示:無論結果如何,在這個案子中唯一不后悔的就是到北京聘請了王律師。在最終判決結果出來以后,我曾多次說,馬妻在這個案子中聘我做律師的確是一個很勇敢的決定。因為馬清的其他親屬已經在安陽聘請了律師。當時很多親屬都表示,沒有必要在北京再找律師了。這樣一個高度公開的案件,找誰也沒有用,省下點錢好好撫養孩子吧!為此,馬妻與其他親屬還有不小的分歧,她做出這樣的決定當時的確面臨相當大的壓力。
第一次去安陽,我與安陽律師一起去見了被告馬清。我認為在當地有一個律師配合有諸多方便,但馬妻還是覺得關系不好理順,最后辭退了安陽律師。就這樣,我一個人開始了長達十個月的辯護工作。
從一開始去安陽,我就與公安機關交涉本案的罪名問題,另外,也交涉馬清在本案之中的地位,我主張不應排在第一,因為馬清并不是直接責任人。關于罪名,公安機關沒有采納我的意見,但覺得排名應當加以調整。這樣,在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的時候,馬清的排名由第一改為第三,罪名仍然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由于一開始我沒有介入,所以在公安機關能夠做的工作有限。很快案件就轉到了檢察機關。本案從6月22日正式轉入檢察機關,一直到最后正式起訴,時間長達半年之久。這期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這樣長的時間,使我有充足的時間與檢察機關交流案件情況。
最主要的問題是案件的定性。這也是當事人到北京找我的主要目的,他們說只要能將罪名變更過來就是重大勝利。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與本案相關的罪行主要有兩個: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被告人來說,最重要的是兩種罪名所判處的刑期不一樣:對于重大傷亡事故:134條規定的刑期為3——7年;而137條規定的刑期為5——10年。能否成功變更罪名,對每個被告人來說,意味著是否多服兩到三年徒刑。如果最低刑罰是三年,就有可能判處緩刑,就有可能出來!這是兩個罪名之間更令人鼓舞的差別!不過,說句實話,無論當事人,還是我本人,當時都沒有這么高的奢望。
變更罪名并沒有我最初看起來那么容易。我認為137條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而本次事故并不是工程本身發生了事故,而是進行工程施工的設備發生了事故,因此,本案不能定性為137條。我第一次見檢察官就將我的意見,包括其他書面材料提交給他。但他從辦公桌上找了幾本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理論書籍,逐一給我看:幾本書幾乎都有這樣的論述,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包括設備事故。我進一步指出:設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工程施工的設備,工程完工后就拆除運走;另一種設備是工程本身的一部分,比如電梯。我的解釋并非沒有道理,但還是很難完全說服他。我另外指出:134條和137條兩個罪規定的刑期不一樣,也表明二者之間的社會危害性不一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一個永久性的工程發生事故,危害的是完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所以其危害性更大。而本案是施工設備發生事故,其危害的對象僅僅是從事施工的人員,而不是完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危險存續的時間也僅限于施工期間,而不是整個建筑物存續的時間,因此,本次事故定性為137條并不合適。聽到我提出這樣一個理由,檢察官顯然被我說動了。但我知道,要想徹底改變定性,還要提出更有說服力的理由。這個案件從先前檢察院批捕,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都是按照137條進行,現在要改變定性,我必須首先說服檢察官,然后,檢察官再去說服檢察機關的領導,并對公安機關有所交待。這沒有更充足的理由是不行的。對國家機關的慣性和惰性如果沒有充分的認識就要吃大虧。絕對不能馬虎!
回京以后,我就開始仔細研究這兩個罪名之間的差別,從各種相關的理論書籍、各種期刊上的文章到網絡上的各種資料。但這些資料依然沒有給我更清晰的答案。我仔細研讀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是質量不合格導致的事故,這一點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本案是質量導致的事故嗎?不是!我給檢察官送交的材料明確指出:本案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與質量沒有關系。無論發生事故的井架本身質量是否有問題,其與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我說,這是本案的死結。如果定性為137條,就沒有辦法合理地說明這個問題。隨后的技術報告更支持了我的意見。技術鑒定報告人的意見是:井架本身的強度超過通常標準,井架本身沒有質量問題。
除了罪名以外,還需要說明馬清在本案中的地位。實際上有兩種思路,一種是: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第一負責人,有關法規如《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標準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都有明確的規定。馬清作為項目經理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個體施工隊,沒有做好安全工作導致二十多人死亡,責任自然是很大的。如果按照這個思路走下去,馬清最好的排名也不會超出三四名,按137條規定判處刑罰五年左右就是很自然的結果。我按照第二個思路走,即按照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直接程度來說明每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從一開始與檢察官接觸、遞送材料,我就努力地促使檢察官按照我的這一思路往下走。按照這樣的思路:劉領順、鄧順斌作為直接施工的施工隊首先應當承擔責任;然后是省七建項目部的副經理郭良享和工長董志安。監理單位的兩名被告的位置也可以按照這一標準加以考慮。我的材料基本被檢察院采納。到2004年12月25日,檢察院正式起訴,馬清在《起訴書》中的排名,從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中的第三排到了第五,罪名也由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變更為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到現在,家屬已經很滿意了。我自己也非常高興。最開始馬清妻子找我的時候,大家的共同的感覺就是馬清可能將被判處七、八年徒刑。如果我能夠將罪名給扳過來,理想的結果可能是五、六年左右,而現在,三年正在朝我們招手。審判階段會見馬清的時候,我興奮地與馬清說:現在三年在朝我們招手,最理想的目標就是能判三年徒刑,緩期三年執行。這樣就可以出來了。我們進行最后的沖刺!
在法庭審理階段,我向法院提出以下一些意見:馬清對劉領順的資質和施工能力進行過認真的考察,劉領順能夠勝任其承接的工程。雖然沒有設置專職安全員,但馬清對施工安全進行了適當安排并多次開會強調施工安全。因此,對于本次事故,馬清的責任是間接的,他主要應承擔疏于管理的責任。另外,我指出:馬清在事故前是多次受到表彰的模范項目經理,其在本項工程中的管理工作符合我國目前建筑企業的通常情況,并沒有明顯惡劣的失職行為。最重要的是,我提出了很多證據,表明馬清實際承擔了本次事故傷亡人員的全部賠付責任。這對于進一步減輕馬清的刑罰顯然起很大的作用。最后,我指出:馬清對自己所犯罪行能夠深入反省,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內疚不已,其認罪態度良好,悔罪真誠。
認罪態度是否良好對能否判處緩刑至關重要。為此,我在開庭頭一天再次去看守所會見馬清,反復修改,精心準備馬清在法庭上的陳詞。開庭那一天,輪到馬清陳詞的時候,他淚流滿面的懺悔感染了法庭上的所有人(近一百人),包我自己,很多人都留下了眼淚。如此好的效果,不從輕判處的確說不過去。
這樣好的法庭效果很大程度改變了法官態度。法庭的一名法官在開庭之前還批評檢察官的起訴書不夠嚴厲,認為尤其對馬清,應當加上:置施工人員的生死于不顧……,這樣的言辭。在開庭以后,法庭人員在討論案件的時候,庭長明顯改變了態度,尤其指出馬清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客觀中肯。即使同案的其他律師也紛紛認為經過法庭審理后,對馬清從輕處理是很自然的,而在之前律師閱卷的時候,其他律師就明確說,人是馬清聘來的,與我們有什么關系。在開庭后偶遇的法警閑談也都認為當天開庭,馬清的效果是最好的。
開庭以后又經過了長時間的等待,一直到三月二十五日,也就是政協和人大會議開完以后才公開開庭宣判。最后,馬清的排名從《起訴書》中的第五排到了第六。這一排名調換是一個質變:因為這一變化意味著可以判處三年,而判處三年就可以適用緩刑。果真,馬清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最理想的結果!
宣判當天下午,我們給馬清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馬清自由了!下午四點半,我、馬清的妻子,還有其他親屬一起去看守所接馬清出監。當我看到一家人又重新團聚,馬清激動地抱起孩子的時候。我,作為一個律師,感覺真的好極了!
回顧這個案子,的確有很多體會。說句實話,在辦理這個案件之前,我并沒有辦理多少刑事案件。在中國,辦理刑事案件有很大的風險,有很多律師因為辦理刑事案件不慎出了事,最后自己被判了徒刑,這其中包括全國十佳律師張建中。我前些年參與寫過一本關于律師的書,其中我自己專門寫“律師蒙難”的一章。對于刑事案件我始終心有余悸。我將自己的律師業務定位于建筑和房地產,有很多考慮,其中律師的風險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但這個案件是一個關于建筑施工中發生的刑事案件,我沒有猶豫就把案子接下來了。這個案件的成功,對于我自己,也對其他律師以后做好律師業務有許多可以借鑒的地方。
一、良好的法律素養和扎實的相關專業知識是做好律師業務的前提。
什么樣的法律素養算得上良好?是不是讀了四年本科,甚至拿到了碩士、博士學位就算有了良好的法律素養。我的看法是:并非如此。確實是這樣,對律師的素質要求與對法學研究人員的素質要求并不一致。對律師的要求側重于實戰性,這需要律師能夠對不同法律性質的案件事實和細節有迅速而準確的識別和捕捉能力。而研究人員只是靜態地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功夫。同時,律師也必須有相當程度的研究能力,這樣他才能更深入地弄清案件的各種事實和相關的法律性質、法律關系,才能更好地在法庭上說服法官。我常常在法律實踐中感到,中國的法律教育有嚴重缺陷:受了多年的法學教育,當你面對當事人提出的具體問題時,常常會感覺頭腦一片空白,根本不知道如何回答當事人。這是我最初從事律師工作時經常碰到的情況。我是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拿到的碩士學位,應該算得上有些法律素養了。但今天回想起來,那個時候的確差得很多。想必其他律師也和我一樣遇到過類似的尷尬。什么原因呢?我們的法學教育太過抽象,太沒有針對性。這也是整個大陸法系的嚴重弱點,尤其對律師來說這一弱點更為突出。在本案中,我仔細翻閱了幾本厚度幾近千頁的刑法教科書,竟很難找到比刑法條文更有啟發性的思路。這樣的教材和依據這樣教材的法律教學能對律師有什么幫助?
在法律實踐中,我不止一次得益于我的并不算豐富的英美法律知識。一方面,我在研究生階段對我影響最大的龔祥瑞教授就是英國倫敦大學政治經濟學院的畢業生。另外,我在97年以后曾仔細研讀并翻譯了一本美國建筑合同索賠的書。后來,我將這本書改造以后于2002年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書名為《建筑合同與索賠法律實務》。通過這本書的研讀,使我能在一定程度上領悟了英美法律的精神。在以后做律師業務或同其他人討論法律問題時,我深深感到從這本書中獲益頗多。其關鍵的差別在于,英美法律從案件出發,從具體問題出發,而大陸法系從概念出發,從法律構成或邏輯出發。我們不難看出,至少對律師從業來說,英美法律的思路顯然更實用、更合理。并非我們國家沒有案例。我們每年也出版大量的案例,我本人就出版了兩大本建筑法的案例評析。但與英美法律不同,我國法院的案例經過法院的裁剪以后實在過于簡單,幾乎完全對應于法律規定,其基本邏輯就是:法律規定有某行為即受某種法律處罰,某甲有這樣的行為,所以某甲應當受這樣的法律處罰。與此無關的證據和律師的意見均不在判決中反映。這樣的判決沒有多少參考價值。最近幾年,法院系統正在推行改革,其中一項就是將判決書寫得更規范一些,內容更充實一些。盡管如此,仍讓人感到很不充分。因此,要做好律師,應當吸收英美法律的思路,從問題出發,多研讀案例,如有能力仔細研讀一些英美法律著作對提高律師的業務能力將有莫大的幫助。
另外,從事律師業務要更專業化,而且對相關專業的知識要有相當程度的了解。法律的范圍實在太大,法律規定也實在太多,絕對不是任何人能夠都掌握得了的。我國著名的法律軟件“包青天”到2004年底已經收錄了超過11萬件的各類法律法規。這么多的法規,一個人窮其一生恐怕也不能瀏覽一遍,更不用說熟練了。因此,律師專業化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那些什么案件都敢接的律師十有八九什么也沒弄明白。
律師是法律工作者,那還有沒有必要了解相關專業的知識,比如,建筑工程、房地產、交通、保險、金融等等?很多人,尤其律師對此并沒有足夠的認識。我們知道,在法律實務中更多的問題是事實或者證據問題。純粹的法律問題幾乎是不存在的。那如何辨別一個事實或一個證據的法律意義?如何在錯綜復雜的細節中尋找有利的證據?出路只能是對相關專業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可以想象,要更好地從事律師業務,沒有相當的專業知識是很難勝任的。
二、以誠相待、勤奮敬業是律師贏得當事人信任和理解的關鍵。
律師應怎樣與當事人相處?這的確是個很費思量的問題。這些年,當事人將律師告上法庭的消息不絕于耳。有些律師因為從業不慎不僅惹上了官司,而且賠了很多錢。這讓很多律師在與當事人打交道時異常謹慎。有些人甚至將自己的當事人,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和律師作為最大的敵人和提防的對象。這真讓人感慨不已。很明顯,與當事人處于這樣一種關系,對于更好地從事律師業務肯定是不利的,因為律師不能與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地交流和信息溝通,就很難更好地了解案件細節,也就很難把律師業務做好。當事人告律師有很多原因,當事人法律意識提高是一個原因。另一方面,確實有很多律師蒙騙當事人。他們故作高深、口若懸河,將當事人屏蔽在外,盡可能使他們陷入云里霧里之中。在中國,我們看到一種奇妙的現象,那就是很多相當有名的律師并不是依靠他們高超的法律功底贏得聲望,而是依靠掮客的本事延攬業務。他們拉來了業務自己根本不花工夫去鉆研,而是交給律師助理去做幾乎所有的工作。我不止一次聽到律師助理在私下嘲笑他們服務的著名律師對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一竅不通。這真是讓人深感苦澀的現象。
在本案中,我很幸運,遇到了非常通情達理的當事人。在整個案件的辯護過程中,當事人沒有對律師提出任何不切實際的要求。當事人總是給予超過我所能想到的最積極、細心的配合和幫助。這的確使我深受感動。作為律師,我也毫無保留地與當事人交換對案件的看法,我的思路,面臨的困難以及如何獲得更好的結果。遇到問題,我們總是一起商量解決辦法。可以這么說,這個案件能夠合理地向前發展,并最后獲得超出意料的圓滿結果,當事人的很多提示和幫助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沒有當事人的幫助,我很難說還能獲得這樣好的審判結果。當然,影響是互相的,我的真誠的態度,勤奮敬業的工作作風想必對當事人也有重要的影響。這也確實是當事人一再提到的。
作為律師,我們應當有一個基本的認識,那就是當事人并不比我們更傻。律師蒙騙、糊弄當事人,他們遲早會知道。同時,律師真誠地幫助當事人,勤懇地為當事人做事,他們也會感受得到。當事人對于我們的法治狀況,我們經常的無奈比我們自己的認識并不差多遠。只要我們律師能真誠地幫助他們,即便沒有達到預期的結果,他們也是能夠理解和接受的。
三、與司法機關打交道,包括法庭辯論,循循善誘遠比慷慨激昂更有效果。
也許國外和香港的影視片對我們的影響太大了,很多人知道我是律師以后總是談論律師如何侃侃而談、如何雄辯瀟灑。恐怕這也是整個社會對律師的印象。這樣的認識很大程度上也影響了我們從業的律師。包括我自己,幾乎所有剛從業的律師都犯過類似的錯誤,那就是竭力使自己更加雄辯、更加勢不可擋。很多人甚至還在法庭上充滿嘲諷和奚落。實踐表明這是非常有害的。應當明確,我們律師的目的是什么?是勝訴而不是雄辯本身。如何才能勝訴?只有想辦法讓法官接受我們的觀點,我們才有勝訴的機會。一個口若懸河、不可一世的律師法官不會喜歡,不光是法官,誰都不會喜歡。一旦法官感覺你不可一世、浮躁不實,那你就很難再讓法官仔細思考你提出的觀點,盡管你的觀點非常有道理。如此,你還有勝訴的機會?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官和法官能夠接受我的觀點,包括判決中顯示出來的和沒有顯示出來的,例如,至關重要的案件定性。我的一個重要的經驗就是與司法人員打交道時要保持一種真誠的態度、一種商量的態度、一種推敲的態度,甚至某種公平客觀的態度。很多律師一定要質疑,律師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怎么可能做到公平和客觀呢?本案檢察官不止一次說過,這個案子的七八個律師,只有我不僅談馬清罪輕的觀點,也談論馬清有罪以及如何定罪更合理的觀點。在整個辯護過程中,我向檢察官和法官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相關案例。這些資料的提供實實在在地幫助了檢察官和法官,使他們省卻了很多麻煩。同時,我的這一客觀的姿態也使得我的觀點更容易被他們接受,從而為最終達到理想的判決結果創造了條件。我們應當認識到:并不是我們不說自己的被告有罪,他就不會被判有罪。檢察官和法官同樣會通過他們自己的工作找到被告有罪和罪行輕重的證據和相關法規。與其讓司法人員找出被告有罪和罪行輕重的證據和法規,還不如我們主動為他們提供些方便,也能在這個過程中將司法人員引導到對我們有利的思路上。
四、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應盡早介入并與辦案人員進行實質性的溝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應盡早介入。對此,以前我自己并沒有充分的認識。對于公安機關和檢察官,我們總有一種戒備。這是很自然的,因為他們與我們是在法庭上對立的雙方。通過這個案件,我對這個問題有了全新的認識,那就是,律師與檢察官、公安人員雖然是法庭對立的雙方,但也能找到進行溝通的共同點。對于辦案人員,一個非常有利的方面就是他們與被告人前世無怨、今世無仇,辦案人員尤其檢察官沒有必要非將被告判以重刑不可。辦案人員也有將案件公平結案的內在要求。即便對那些受到不正常干擾的案件,辦案人員也與我們一樣,本能地反感并加以抵制。無論公平結案還是抵制不正常的干擾,他們都需要提供更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同時,辦案人員做工作需要給領導或上級一份滿意的答卷,一個合理的交待。做好所有這些,辦案人員需要律師能夠給予更多的幫助。這些條件的存在,為律師與辦案人員溝通并合法合理地施加影響提供了可能。
在中國,律師盡早介入案件有更重要的意義。尤其重大案件,我國的司法系統并沒有做到獨立辦案,下級法院與上級法院共同協商案件處理,甚至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政法委、黨委匯報案件的情況是非常普遍地存在的。有的案件在辦理的過程中,辦案的檢察院、上級檢察院、受案法院、上級法院等等有關單位一起會商案件情況并決定判決結果。這樣,實際上案件在檢察院階段就已經基本確定了最終判決結果,律師如果不能及早介入,等到法院審判階段,或者上訴階段再去辯護,即便你的理由再充分也很難改變如此會商確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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