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李某和孫某是八毛廠的雙職工。1993年2月,因工作需要李某和孫某被派往駐哈爾濱經銷部,負責庫房保管兼管現金。丈夫任經理,妻子當出納,在哈爾濱市場不斷拓展,很快其銷售范圍就超出了東北地區。1995年,八毛廠決定以哈爾濱經銷部為基礎,成立北京經銷部、長春經銷部并對哈爾濱經銷部進行清產核算。在清產核算過程中,李某夫婦和會計范某三人將哈爾濱經銷部倉庫里價值220余萬元的產品變現。變現后李某夫婦、范某分別分得150萬元、70萬元。2000年2月3日,檢察院因范某涉嫌貪污對其刑事拘留,十天后被逮捕。2001年7月,人民法院對范儒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范某不服,上訴至高級人民法院,五個月后,高級法院改判范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2年3月,檢察院李某立案偵查,2003年1月31日,李某被檢察院刑事拘留,2月14日逮捕,涉嫌罪名貪污。孫某在李某被逮捕后兩個月,因涉嫌貪污檢察院監視居住,不久之后被取保候審。
2004年2月16日,檢察院李某、孫某涉嫌貪污罪提起公訴。
二、律師辦案
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李某、孫某通過多方了解,委托朋友到北京輾轉找到張青松律師,希望張律師為他們夫婦作無罪辯護。張青松律師沒有貿然答應他們的“具體要求”,但是同意在案件起訴至法院后,根據對案件研究的情況選擇適當的辯護。
“時任哈爾濱經銷部經理的李某和會計范某認為多出的貨物應屬自己經營所得”,起訴書中的這句話引起了張青松律師的注意。貪污罪的主觀構成肯定是直接故意,而從這一描述看,李某的心態應該屬于間接故意!
根據八毛廠68號文可以得出,哈爾濱經銷部在完成銷售和回款后所積累的盈余應當由經理李某決定支配方向,應當屬于李某個人承包,個人承包的盈余應當歸承包人個人所有。從李某、孫某和范某的口供看,他們均是這樣理解的。
張青松律師指出在辯論焦點上檢察機關證據中存在漏洞。檢察機關在審判階段進行了兩次補充偵查。
三、案件結果
2004年7月下旬法院宣判,判決書認為:1、被告人李某、孫某,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要件。2、因對八毛廠制定的規范各經銷部與廠里關系的相關文件有不同的理解,被告人李某在哈經部任職期間與八毛廠是否系承包關系,這一事實不清。3、被告人李某認為與八毛廠是承包關系,出于這種認識,在范某對帳后告知其多出來貨后予以變現、私分,認定其主觀上具有貪污的犯罪故意證據不足,同時認定被告人孫某主觀上具有貪污的故意證據亦不充分。4被告人李全海在哈經部任職期間,哈經部的經營狀況如何,這一事實不清,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孫某等人的行為給八毛廠造成國有資產短少220余萬的結果。5、按照八毛廠的相關文件,允許哈經部對外開展多種經營活動,對被告人李某、孫某所辯解的銷售代理商的貨物存在盈利的事實,公訴機關未予查證落實,這一部分事實不清。
一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孫某犯貪污罪的主要事實不清,提供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對兩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部分采納。判決李某無罪、孫某無罪。
隨后檢察院對本案提起了抗訴。張青松律師再次接受了李某、孫某的委托。
數月后,二審法院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5年6月1日,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公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也沒有新的指控理由,而辯護律師仍然堅持無罪辯護。
2005年7月,經法院準許,檢察院以“因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
隨后,檢察院對李某、孫某做不起訴處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意味著認定了李全海、孫麗萍的無罪。案件至此畫上句號。
四、律師感言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司法機關之間“互相配合”有余,而“相互制約”不夠,往往是冤枉一個人很容易,而為一個可能被冤枉的人洗清罪名,無不是歷經周折。李某、孫某無疑是幸運的,他們需要感謝的不僅僅是他們的辯護律師,更重要的是,他們要感謝能夠公正執法的法官,感謝中國司法制度的進步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