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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的定罪量刑

2008-8-26
 

                                             作者: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    陳濤

     所謂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亦屬于“以營利為目的”的情形!皬椭瓢l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包含單獨復制、單獨發行、復制并出租、復制后向特定人銷售。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于 “發行”。

     本罪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 “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張(份)】(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注:非一千張(份)】 (四) 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五)其他嚴重情節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張(份)】(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注:非五千張(份)】(四)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著作權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以及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共犯論處。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因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經營罪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所以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同理,因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了“發行”侵權的情形,而《著作權法》對“發行”含義的規定包括銷售,所以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再適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關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故而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構成犯罪的,不再實行數罪并罰。

    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根據犯罪情節和犯罪人的悔罪表現,暫不執行刑罰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一)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對于侵犯著作權罪,均應當根據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犯罪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六部委規定》以及《刑訴法解釋》均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所以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 單位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依據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因此其他司法解釋關于“三倍”、“五倍”以及不同的數額、條件的標準不再適用。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ǘ┏霭嫠讼碛袑S谐霭鏅嗟膱D書的;

 。ㄈ┪唇涗浺翡浵裰谱髡咴S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ㄋ模┲谱鳌⒊鍪奂倜八耸鹈拿佬g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ㄒ唬┪唇浽S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ǘ┵I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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