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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到傷害誰來埋單?

2008-8-26
 
◎將近30%的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占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占86.1%

  ◎王向前認為教育部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應該聯合出臺一個保護實習生各項權益的規章,為實習所涉三方提供一個法律依據。而這個立法要遵循三個原則,即利益平衡原則、傾斜保護原則以及社會化保護原則

高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到傷害誰來埋單?

  近幾年,我國的普通高校畢業生人數每年都有500多萬人,如果加上大中專學生數字更為可觀。實習是莘莘學子完成學業、走向工作崗位的重要階段。但實習期間勞動的風險特別是理工科學生進行生化化驗、車間操作的風險,使得實習生遭受傷害的事情時有發生。

  有調查顯示:將近30%的大學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占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占86.1%。學生和勞動者的雙重身份,使得他們的勞動權益保護成為一個難點。

  實習期間的悲劇

  今年24歲的張營是河南省洛陽市嵩縣人。2002年,他考入陜西中醫學院藥學系。2006年畢業實習時,他未隨學校統一安排,而是自行聯系到洛陽梓生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梓生公司)實習。學校事后同意并收到了梓生公司給學校出具的回復函。后在張營的要求下,梓生公司介紹他到禹州市本草科技開發公司(以下簡稱禹州公司)實習。

  轉實習的情況,張營沒有告知學校。他本以為找到了合意的實習地點,可以開始一個有意義的假期,但事與愿違,一次事故改變了他預想的生活。2006年3月23日16時26分,由于禹州公司車間工作人員草藥品提純過程中,違章超溫超壓操作引起爆炸,張營嚴重燒傷。得知情況后,學校方面積極協助救治,并為張營組織了募捐。

  同年3月到11月,張營兩次住院共計97天,共花去治療費用約12.6萬元,禹州公司為其支付了10萬余元,并預付了生活費5000元,其他由張營自理。各方面的積極配合使治療得到保障,病情也趨于穩定,但對于將來的擔憂和后續治療可能帶來的問題,使他憂心不已。

  怎么辦?他想到要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2007年3月31日司法鑒定得出結論:張營傷殘程度為三級,后期治療費需要16萬元。于是,張營一紙訴狀把梓生公司、禹州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包括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補償金、后續治療費等費用近4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學校也被追加為第三人。

  最終,法院認定禹州公司是侵權行為人,梓生公司和學校沒有責任,判決禹州公司賠償張營治療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補償金、后續治療費等費用近39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各方均未上訴。

  實習管理的制度化缺失

  每年有數以百萬計的畢業生走向工作崗位,而其中大部分為工科理科學生。實習過程中,常存在安全隱患,一旦發生問題,就面臨著賠償責任不明、企業學校推諉、自身權益很難保障的困境,而即使得到賠付也往往是基本的人身賠償,以后的生活也無法穩定。除了工傷這些嚴重事故外,拖欠、克扣工資,任意延長工時屢見不鮮,而在實習中被當成廉價勞動力的情況也很普遍。

  在智聯招聘與東方時報展開的針對暑假實習狀況的調查顯示,九成學生認為實習重要,六成學生參與了實習,而大部分人對效果不滿。記者在對一些高校的調查中了解到,大部分高校都能積極進行實習向導工作,提供介紹實習崗位,設置實習教師,安排管理實習工作,但絕少有學校與學生簽訂協議,闡明相關方責任關系,有的高校甚至根本沒有協議,直接通知學生到某某單位就開始實習,學校與學生都沒有明確的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而在學校與實習單位的關系方面,學校與企業簽訂實習協議,多數情況下并沒有重視其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劃分,普遍存在著責任分配不清的問題。企業與學生的關系上,學生缺少簽訂實習協議的意識,而大多數企業也不會主動與學生簽訂協議。

  三方面均缺乏規范化的制度設計。

  記者從武漢的一所高校了解到,該校對實習生實習期間的安全問題雖然很重視,但對此卻沒有統一性的條文規定,實習生安全問題一般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但院系面對這一問題也沒有具體的辦法,雖然各院系會向實習生反復進行口頭上的囑咐,強調實習期間的安全問題,但他們也坦言:“出了問題,一切后果自負”。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重視實習生的工作,他們安排在外地實習的學生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實習指導老師,就此我們采訪了其中一位在北京帶隊的劉老師。劉老師介紹說,和大多數其他學校一樣,他們沒有對實習做具體的制度化規定,也沒有和學生的書面化協議,因為都缺乏這樣做的動因。學校與企業也不會有協議。但學校很重視安全工作,這表現在很多細節上,比如我們強制要求學生加人身保險,對安全問題有很多的教育。

  實習勞動保護的法律空白

  審理張營案件的法官告訴記者,此類案件審理最大的難點,是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處理,無法通過工傷賠償制度來獲得賠償。企業與學生之間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雇傭關系,因為學生是受學校安排到實習企業工作,也不能按照雇傭關系來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記者據此查閱了即往的類似案例,幾乎所有案件都因為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模糊而以侵權的方式解決賠償問題,致使實習生的權益受到威脅。兩起案件存在相同問題。很多基層法官和實習學生乃至學校都呼吁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以填補實習生勞動保護的盲區。(孫繼斌 蘇金鳳 張 銘)

勞動法專家呼吁建立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

———訪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教授王向前

本網記者 孫繼斌 本網實習生 張 銘

  目前,我國每年有本科生500多萬人,如果加上大中專、職業高中和技校,每年大約有一千萬以上的畢業生,而實習是學生走向工作的必經階段。

  但實習期間屢屢發生的工傷事故,加之實習期間管理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的缺位,使得很多人又感到憂心。就這個話題,記者采訪了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教授。

  王向前說,實習生勞動保護問題是一個老話題,實習生的勞動保護不是某個學生的個案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但是一直沒有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重視。

  關于實習生身份的界定,王向前強調實習生的基本身份還是學生,但同時又是準勞動者。所以,實習生的勞動保護是教育問題也是勞動保護問題,是教育關系和勞動關系的交叉和結合。

  針對目前國家在實習生這個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的缺位,王向前認為教育部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應該聯合出臺一個保護實習生各項權益的規章,為實習所涉三方提供一個法律依據。

  而這個立法要遵循三個原則,即利益平衡原則、傾斜保護原則以及社會化保護原則。

  所謂利益平衡原則,就是在學生、學校、實習單位三方關系中,要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不能讓某一方特別是實習單位承擔過多的責任,否則就會破壞他們接收實習生的積極性。但同時又不能規定過死,要給三方留下協商空間,因為每個學校和實習單位的情況不盡相同。換言之,要把法律規制與三方意思自治結合起來。

  所謂傾斜保護原則,就是在這個規章中要把學生的利益保護放在第一位。因為三方關系當中,學生無論相對于學校還是實習單位而言都是弱者,在學校是被管理者,在單位是準勞動者。學生在實習期間不是正式勞動者,加之經驗缺乏,權益更容易受到傷害,況且對自身的保護和承擔責任的能力都有限,所以要首先強調對學生的保護。

  所謂社會化保護機制,就是對學生實習期間的工傷風險等重大風險要采取社會化的分散辦法,因為單獨讓哪一方承擔都是難以承受的,也是不公平的。為此,王向前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可以考慮出臺強制性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這種保險制度是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與保險公司舉辦的自愿參加的商業保險不同,所有的開設實習課程的學校和參加實習的學生都必須依法參加這種保險。這樣學生一旦出現工傷,就由實習生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不管企業和學校有無主觀過錯。而投保費用,可以考慮學校、政府和學生各自承擔一部分。

  王向前教授強調:實習生的勞動保護問題是一個每年涉及到很多學生權益的社會問題,國家應該高度重視,他呼吁國家有關部門能夠盡快出臺相關的法規或規章,能夠盡快出臺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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