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向女友借款,二人分手后,向女方出具借條。8月20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案件作出判決:被告萬洪償還原告趙卉債務1.5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萬洪與原告趙卉于2003在深圳市打工時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之后,二人同居并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間,被告萬洪因家中生活等原因,曾數(shù)次向原告趙卉借款。2005年7月,二人因各自回到家鄉(xiāng),雙方解除了同居關系。分手后,原告趙卉多次電話要求被告萬洪償還在同居期間的借款,但被告一直沒有償還。
2008年6月,原告趙卉到被告家中找到被告索要債務,被告當時給原告出具了1.5萬元的借條一張。2008年7月,原告趙卉持欠條向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萬宏償還借款,趙卉同時還向法院提供了其向被告索要借款時的錄音。
庭上,被告萬洪對借款及出具借條的事實認可,但認為,被告借款的數(shù)額不詳,且二人在同居期間互有經(jīng)濟來往,借條又是被告在原告逼迫的情況下寫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汝南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對借原告款及出具借條的事實表示認可,說明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被告雖然同居期間互有經(jīng)濟來往,但并不能消滅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辯稱自己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但沒有提供證據(jù);原告提供的借條及錄音資料,證明了被告所欠的具體數(shù)額;原、被告間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所以原告請求被告償還欠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所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法院在調(diào)解未果的情況下,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從判決,被告并當日向原告履行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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