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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后擅自改變孩子姓氏 法院判決恢復原姓名

2008-8-26
 
離異后擅自改變孩子姓氏 法院判決恢復原姓名

 李蘭海

  中國法院網訊 8月22日,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恢復子女姓氏糾紛案,依法判決責令被告黃女士在判決生效后一月內將婚生子王東(化名)恢復為原姓名孫輝(化名)。

  2006年9月,原告孫先生與黃女士經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孫輝隨母親黃女士生活,孫先生一次性給予其生活教育費。離異后,孫先生奔波于生計,一直未再婚。黃女士與從事個體生意的王先生再婚。再婚后,孫輝與繼父關系也非常融洽。今年4月,被告黃女士擅自將孫輝的姓氏改為其再婚丈夫王先生的姓氏,取名王東。原告孫先生得知后,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張訴狀將黃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復孫輝的原姓名。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在現實生活中,子女隨父姓或隨母姓由夫妻雙方協商,子女有表達能力的應尊重子女的意見。此外,在我國,子女隨父姓是傳統,子女也可以隨母姓。但在父母離婚后,單方將子女改隨繼父姓也是違反社會習慣的。因此,本案中,被告黃女士擅自將孫輝改名為王東,既無法律依據,又與社會習慣相悖,應予糾正。

  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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