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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公正性是如何保障的

2008-5-26
 
在企業之間發生了爭議,你說你有理,我說我有理。怎么辦?以前在計劃經濟年代,可以請共同的上級主管機關來處理。現在是市場經濟了。尤其是多種經濟性質的企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計劃經濟年代的辦法,已經不適用了。現在,大家都知道,雙方可以到法院去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實,還有一種辦法,就是去仲裁。

  仲裁,就是請仲裁機構居中裁判,給雙方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我國一九九五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推動了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現在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愈來愈多了。僅以北京仲裁委員會來說,截至2005年8月25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案件6788件,總標的286億元。

  既然是發生了分歧,雙方爭執不下,提交了法院去訴訟,最擔心的就是法院會發生司法腐敗,影響公正的判決。那么,仲裁能不能做到公正裁決呢?這也是爭議雙方最關心的。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仲裁法設置了一系列的制度。仲裁委員會依據仲裁法和國際慣例,制定了完整的詳細的規則。正是這些制度和規則,保障了仲裁裁決的公正性。

  首先,仲裁員必須由公道正派有處理糾紛能力的人員來充任。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要看他以往的行為、業績。如果他歷史上有不光彩的記錄,是不可能被聘用的。為了使爭議雙方了解仲裁員,保障聘任仲裁員的思想品質和業務能力是可靠的,在仲裁委員會設置了仲裁員名冊,設置了電腦查詢系統。在那里可以看到仲裁員的詳細資料。當事人從中可了解仲裁員基本情況、教育背景、專業特長及經歷。因此,作仲裁員,要向社會公開自己的歷史資料。從這個意義上說,仲裁員是透明的公開的。

  第二,仲裁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都授予爭議雙方選擇仲裁委員會,選擇仲裁員的權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為某個仲裁委、某個仲裁員不公正,或者他不能正確處理你的爭議,你可以不選擇他。

  第三,從仲裁員一方來說,接受選擇或者指定擔任一個案子的仲裁員的時候,自己要考慮是否存在應該回避的情況。如果存在應該回避的情況,就要主動回避,不能擔任這個案子的仲裁任務。同時,仲裁員還要考慮自己的能力、時間和精力,是否足夠處理這個糾紛。如果業務能力、精力不夠,可以拒絕接受擔任這個案子的仲裁。

  第四,仲裁員任職后,應當簽署保證獨立、公正仲裁的聲明書,聲明書由秘書轉交各方當事人。為了避免偏袒一方,仲裁員要告知雙方,自己和當事人有沒有利害關系。如果仲裁員和當事人發生過一些正常的往來,也要如實告知雙方,避免發生誤解。這就是仲裁員的信息披露。仲裁員要聲明,“雖本人認為在收到組庭通知前無《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的必須回避情形,保證獨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履行仲裁員職責,但鑒于本人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如下可能引起當事人對本人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懷疑的情形,故予以披露。”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員需要對雙方披露的情況就有數十項之多。當事人看到信息披露以后,也可以決定是否由這個仲裁員審理自己的案件。

  所以,為了保證仲裁的公正性,從仲裁員個人的素質方面有嚴格的制度作保障。

  從仲裁員本人來說,既然到達了可以充任仲裁員的水平,可以說,自己在社會身份、地位、人格、品行上,都達到了較高的層次。他們都對自己的社會聲譽看得很重,不會因為行為不當,損害自己的名聲。這種從內心的道德約束,更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如果違法裁決,不僅仲裁員的資格會被取消,法律還規定了仲裁員違法裁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仲裁委員會同樣非常重視聲譽。因為,仲裁委不是國家機關,不是法院。沒有硬性規定什么案件必須由仲裁去辦。是否選擇仲裁,完全由爭議的當事人選擇。如果仲裁委員會名聲掃地,它就失去了生存的余地。所以,仲裁委員會十分重視對仲裁員的選擇、仲裁制度、規范的建設。這種發自內心的自我約束,更是一個關鍵。

  現在國家提倡構建一個誠信的社會,人民群眾也深深為社會中的不誠實、弄虛作假所困擾。認真考察造成不誠信的原因,缺乏內心的自我約束,是發生不誠實、發生欺詐的種種原因中,根本的原因。俗話說,沒有了良心什么都能干。假如沒有內心的自我約束,什么制度、法律,也不能保證行為人不違反制度、不違反法律。曾有這樣的報道,在一個有權有勢的公司,前任領導因貪污受賄被法辦,后繼者上任不久又發生了貪污受賄。第三任上臺不久,再次因貪污問題被查處。這就是沒有內心約束的結果。在違法、犯罪上,真是“前赴后繼”。

  仲裁制度從根源上,從自我約束上解決誠信問題,才有效地保證了仲裁審理案件的公正性。

  另外,仲裁是一個民間組織。他沒有上級,沒有政府機關給他提供費用和物質支持。人員也是自己管理自己,沒有政府的任命。因此,排除了受到行政干擾的可能。既沒有隸屬關系,又沒有利益關系和利益制約,仲裁就能無所顧慮地做到獨立審理,公正裁決。

  從一個具體的案件審理來說,仲裁庭一經組建,也是獨立審理的。不僅行政機關不能干擾,仲裁委員會也不能干涉仲裁員的審理工作。這也保證了仲裁員可以完全從自己的良知出發進行裁決。在以普通程序審理仲裁案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如果他們之間發生了嚴重不同的看法,在作出仲裁裁決時,不同意這個裁決的仲裁員可以拒絕簽字。保證了仲裁員獨立發表看法的權力。

  上述種種制度,是仲裁公正的可靠保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仲裁是人民法院訴訟之外的解決民商事爭議和糾紛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徑。發展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適應市場經濟主體多元化的必然選擇,也是一種國際化的趨勢。在各種爭議解決機制中,仲裁以其對現代市場經濟突出的適應性以及立法承認支持所賦予的強制效力,在分流法院案件、適應市場主體需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個國家的仲裁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仲裁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其貿易投資大環境優劣指數的一個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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